罪犯汪雲利,男,漢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於安徽省霍邱縣,初中文化,農民,住霍邱縣夏店鎮平樓村卞老莊組。

話請求派員增援。後汪雲利、汪雲貴圍著許傳寶拉扯、推攘,致許傳寶倒地。許傳寶倒地後再次撥打增援電話時,汪雲利持刀連續刺扎許傳寶胸腹部兩刀,致許傳寶因肝臟、肺臟、主動脈等破裂引起急性出血死亡。

本院認為:罪犯汪雲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汪雲利因民警處警不滿,泄憤殺人,之人死亡,罪犯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本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汪雲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汪雲利不服,提出上訴。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汪雲利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已於2020年8月7日將罪犯汪雲利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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