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案例
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落馬受審,近日曾為張琦擔任司機13年的周某也被檢察機關指控利用影響力受賄450萬元。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擔任張琦的司機,與張琦關係密切,2011年至2018年間,其利用張琦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儋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符某、時任海口市規劃局局長龍某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項目招標、土地招拍掛、規劃報建等方面為行賄人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450萬元。
第二部分:說紀
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增設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根據該條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的上述行為。
那麼,領導幹部縱容、默許身邊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受賄的,可能觸犯哪些紀法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三)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第三部分 曝光
黑龍江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付軍龍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雲南保山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胡飈接受審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