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資料圖片)
/根陳菊擔任「監察院長」之後,把五名機要的名額全用滿了。任用機要雖是合法的小事,但這件事卻透露了不少值得省思的一些現象。
有「監院」人員表示,前「監察院長」張博雅認為不需要這麼多機要人力,所以未用滿,前「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則完全未任用機要人員。前「監察院長」王建煊,以他的個性人品來看,即使任用機要,也不可能用滿,不過,我們也不必以王聖人的品格要求陳菊,畢竟標準太高了,但陳菊顯然連得乎其中的標準都不夠。
這則新聞的第二個特殊之處,是提醒我們社會思考「監察院長」是一個什麼樣的職務。為什麼要給機關首長任用機要人員?所謂機要人員,就是不必經過考試,大概只要首長同意就可以任用的人員,條件非常寬鬆。之所以設置機要人員,並不是給機關首長拿來做人情,而是給機關首長有任用自己可以信賴之人的空間。
機關首長任用機要人員,依情況來看,大概有四種功能:(一)處理政治事務;(二)處理私人事務;(三)處理重要公務;(四)酬庸。政治機關首長為政治任命,給予機要空間,並無不宜,然則「監察院長」是否適宜有機要人員,則有討論之空間。
「監察院」是獨立機關,院長則是獨立機關之首長,尤應起表率之作用。以職司公務人員操守品格之監察機關而言,院長不僅應保持中立,更不應涉入政治事務,從這個角度來看,院長自無必要任用機要人員來處理政治事務。當然,處理私人事務更為不宜,因為機要人員不是家奴,領公家錢,自應辦公家事,怎可處理首長私人事務。至於重要公務,「監察院」已有正職公務人員可堪任用,又何需破格任用機要人員。院長任用正職公務人員處理自己認為重要的公務,豈不更彰顯表率作用。
「監察院」人士對外如此表示,陳菊就任院長後,為讓「監察院」和外界有更多互動,處理對外宣傳及新聞的業務量大增,加上新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需要額外的幕僚協助處理。這是低劣的塗脂抹粉之舉,這些工作,都是正職人員可以處理之事,即使任用機要,也不致於要用到滿。「監察院長」又不像「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根本沒有把機要人員用到滿的需要。
這是一種心態問題。陳菊將機要人員用滿,不會是因為工作需要,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她還把自己當成了政治人物,因此需要自己信得過的機要人員來處理政治事務,而且可能是不能為外界知曉的政治事務。一是民進黨整體的吃到飽的習慣,反正「國家」提供了這樣的「福利」,一切於法有據,為什麼不用滿呢?至於「監察院」以及「監察院長」的形象,比起那五個機要,在陳菊;心中,恐怕就輕如鴻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