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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散工涉藏士巴拿等罪脫 官接納被告自衛說法

政事

酒店散工涉藏士巴拿等罪脫 官接納被告自衛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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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散工涉藏士巴拿等罪脫 官接納被告自衛說法

2020年08月14日 12:51 最後更新:12:52

被告警誡下稱用作自衛及守護連儂牆。

警方於去年9月初清晨葵芳新都會廣場外,在22歲男子背囊搜出士巴拿、行山杖、「豬嘴」等物品,警誡下稱用作自衛及守護連儂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提到,被告在會面錄影中曾解釋「自衛」意思,稱「驚畀白衫人打先問朋友攞士巴拿」,表明無意傷害他人,只想安全離開,法庭接納其說法,指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該些物品用於傷害他人,裁定罪脫。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資料圖片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資料圖片

22歲被告李煒健,報稱任職酒店散工,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辯方爭議被告警誡供詞自願性,林官今裁定被告屬自願錄取口供,並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林官隨即作出裁決。

被告李煒健。 資料圖片

被告李煒健。 資料圖片

林官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而考慮涉案工具是否屬攻擊性武器,要證明被告是否有攻擊的意圖。本案根據案發周遭環境判斷被告是否有攻擊意圖,當時工具在被告背囊中搜出,並無取出使用。而被告招認口供中提到要守護連儂牆及自衛,但並無相提到如何守護、如何自衛,有關招認模稜兩可,無助控方案情。

而被告在錄影會面記錄中有解釋自衛意思,提到怕有白衫人刀手襲擊,會面中非但無提到要以士巴拿用作傷人,反而有表明用於擋格襲擊,以在安全的情況下離開,接納被告非用於傷人。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用上述工具意圖襲擊傷人,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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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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