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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藏彈弓通訊機罪成 判囚12個月

政事

文員藏彈弓通訊機罪成 判囚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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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藏彈弓通訊機罪成 判囚12個月

2020年08月14日 19:23 最後更新:20:37

申保釋上訴被拒

33歲文員被控於去年8月31日於太子站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裁判官鄭念慈考慮基於被告管有物品本身性質和周遭環境因素,加上無合理解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被告入獄12個月及罰款5000元,辯方申請保釋等候裁決和刑期上訴遭拒。

被告鍾日褀。 資料圖片

被告鍾日褀。 資料圖片

被告鍾日褀胞弟作供曾解釋二人本打算從天后前往黃大仙相約友人吃甜品,但列車抵達太子站後突然停駛,二人打消念頭返回青衣住所,而被告獨自前往上層月台時被捕。又解釋被告工作需要用到螺絲帽、鐳射筆和無線電通訊器,以生產儀器、展示產品樣本和在內地廠房通訊。

鄭官指雖然彈弓、螺絲帽及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與無線電通訊器可有其他合法用途,但彈弓和螺絲帽可以結合使用而帶攻擊性,涉案鐳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第四級,可以在60至80米範圍內傷害人眼睛。因為被告公司最近並無生產符合涉案螺絲帽儀器,被告也非負責銷售產品,無需樣本展示,二人案發當時亦非前往內地廠房,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胞弟對涉案物品的解釋。

而考慮環境因素方面,裁判官憑呈堂片段,列車停駛,車廂有白煙冒出,推斷案發現場必有事發生,加上當日搜出被告袋中數件保護衣物,二人在月台上逗留數十分鐘,被告又獨自走到上層月台,所以不接納二人正打算返回青衣的解釋。基於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沒有合理解釋,加上環境因素考慮,鄭官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兩項罪名成立。鄭官續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性質嚴重,需負上相當刑責,因此判囚。

約50名市民到場聲援後欲送囚車離開法院,其間警方到場,並以「限聚令」為由,要求在場人士離開,最終5名市民獲發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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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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