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中院發佈一起涉酒駕逃逸案件。李某喝酒後駕駛汽車回南海區某村小區,進入小區駛過停在車庫邊的Y牌小型轎車時,與其發生刮碰,但李某未停車,而是將汽車駛入自家車庫,後保安發現並報案,李某對處罰不滿告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對李某罰款2000元並行政拘留15日。
不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告至法院
2018年7月某天下午,李某喝酒後駕駛汽車回南海區某村小區,進入小區駛過停在車庫邊的Y牌小型轎車時,與其發生刮碰,但李某未停車,而是將汽車駛入自家車庫,停好車上樓回家睡覺。
上述事情被該村小區保安發現並報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工作人員接報後到場找到李某,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並製作筆錄。
經調查後,南海公安分局對李某交通事故後的逃逸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並行政拘留15日。
李某認為南海公安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與其承擔刑事責任所適用的法律自相矛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南海公安分局根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執法視頻等證據材料,認定李某在事故發生後存在逃逸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另外,由於南海公安分局對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針對交通事故後的逃逸行為,而刑事案件針對的是涉嫌危險駕駛的行為,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體系予以處理,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刑事與行政責任的承擔並行不悖
李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並辯稱其不存在逃逸行為。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在於南海公安分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認定事實以及法律適用。李某主張其行為不構成逃逸,經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材料以及涉案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可以充分反映李某在事故發生後存在逃逸的行為。
李某主張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其承擔的刑事責任所適用的法律自相矛盾。經查,南海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李某逃逸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而人民法院對李某喝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並作出相應刑事處罰,兩種處罰系不同的法律體系對李某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作出的不同性質處罰,並不相矛盾,李某的上述主張是對法律適用的錯誤理解,應不予支持。
綜上,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