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犯縱火罪的少年犯亦應判處勞教中心等。
15歲少年今年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對出、鳳翔路一帶馬路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監管。律政司就此案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律政司指成年人犯縱火罪必定判監,而犯縱火罪的少年犯亦應判處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等拘留式刑罰,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案件下午再續。
15歲答辯人SWS 在本年5月被屯門裁判法院水佳麗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需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監管,同時需遵守晚上7時至翌晨6時的宵禁令。而SWS因疫情關係及另涉及一宗暴動案件,故一直被禁止離開院舍,現已完成3個月「禁閉式」感化。
申請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林指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又指出水佳麗裁判官判刑時雖然曾提及SWS有另外一件案件在身 ,但卻沒有提出「阻嚇作用」及SWS是在另一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林指水官只著重案件時無人、無交通、無特定目標、無嚴重財物損失,而忽略其他判刑因素,雖然本案只導致馬路被熏黑,但資料片段卻顯示涉案地點一直有路人及車輛經過。林指水官只著重「更生改過」來判刑,強調SWS持續犯案,守法意識薄弱,被判感化令明顯不足。
潘兆初首席法官一度提出,水佳麗裁判官判刑時對SWS「有好多正面評價」,問雙方「有無證據支持?,又質疑水官是否中肯。水官當日判刑時指SWS「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 」,林稱SWS操行不是特別高,亦不是名列前矛,只能說是過去沒有作出不理想的行為。潘官則發現SWS成績不理想以致他重讀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