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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譚得志被捕案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政事

回應譚得志被捕案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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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譚得志被捕案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2020年09月06日 21:57 最後更新:21:57

他補充,回歸後無相關案例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煽動他人憎恨及藐視政府等。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陳文敏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有引用作檢控,回歸後都沒有相關案例。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煽動罪早於1938年英國殖民政府已訂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刊印、輸入、出售或管有煽動刊物。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

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亦屬「煽動意圖」。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經用於六七暴動時針對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

陳文敏解釋,如果門檻定得太低就會損害言論自由,這也是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他又說,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認為,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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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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