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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保釋被拒

政事

「快必」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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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保釋被拒

2020年09月08日 18:19 最後更新:18:30

保釋被拒

警方昨晨登門拘捕譚得志。資料圖片

警方昨晨登門拘捕譚得志。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涉嫌今年擺街站期間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831打死人」等言論,日前被警方國安處登門拘捕。警方最終未有引用《國安法》提告,轉控以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1項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連同早前控告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兩張傳票罪,今午一併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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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強調譚得志僅行使其言論自由,質疑律政司引用自1976年後極少提告的條例控告譚,是否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現階段未有時間詳細考慮當中的法律爭拗,但擔心被告會在保釋期間重犯,最終拒絕被告擔保申請,並將新舊兩案押後至11月17日再訊。

控方表示被告譚得志(48歲)除在擺街站期間發表「光復五缺」等言論外,疑拍片指「掟汽油彈成本好高,但唔係話唔做,但要小心啲」,又在大埔中學生集會擔任講者時,涉嫌煽動在場約450名中學生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控方反對譚得志保釋外出,並要求法庭撤銷早前批出的擔保;辯方大律師崔浩泉指,終審法院曾界定,如市民行使言論自由時引致即時的暴力或實質的風險,方可限制其言論自由,而譚得志很可能只是行使《基本法17條》及《人權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質疑控方引用一條古老的法例提告,未必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

「快必」譚得志乘坐囚車離開。

「快必」譚得志乘坐囚車離開。

報稱為網台主持的譚得志原被指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同時被票控在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及在同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作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控方申請將三罪正式合併一案處理獲准,並申請押後10星期,以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快必」譚得志乘坐囚車離開。

「快必」譚得志乘坐囚車離開。

控方今加控6項發表煽動文字及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刑事罪行,指譚得志於今年3月15日至7月19日期間,分別於牛頭角下邨商場、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A出口外、觀塘地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啟田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引起市民間的不滿,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譚得志被指於今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意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控方表明押後期間,將審視超過20個街站、共約12小時的片段、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以及索取法律意見,不排除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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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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