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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觀察指煽動罪以言入罪 促港府重新審視不符人權法例

政事

民權觀察指煽動罪以言入罪 促港府重新審視不符人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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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觀察指煽動罪以言入罪 促港府重新審視不符人權法例

2020年09月09日 20:14 最後更新:20:24

民權觀察要求當局停止針對言論作出的政治檢控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民權觀察今日發聲明,批評警方國安處及律政司單純針對譚得志的言論,以一條旨在箝制言論及不符人權保障的法例作出檢控,明顯是以言入罪,並將港人常用於遊行、示威的口號及字眼列為罪證,製造寒蟬效應,摧毀言論自由。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 譚得志FB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 譚得志FB圖片

民權觀察指出,煽動罪多次被聯合國專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質疑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今年曾去信港府,指本港的煽動罪定義太闊,或會被用來打擊合法的言論表達,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過往三次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實施情況時,都有關注煽動罪的適用範圍。

民權觀察認為,這次檢控事關重大,警方國安處及律政司上綱上線,無理地將個人表達不滿及宣洩情緒的口號當成傳播仇恨的言論,對於港人行使言論自由帶來嚴重威脅,要求當局停止針對言論作出的政治檢控,並重新審視法例,摒棄侵犯人權及不合時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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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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