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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黃汝榮揭露香港司法黑幕 85%是「黃官」 3大馬房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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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黃汝榮揭露香港司法黑幕 85%是「黃官」 3大馬房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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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黃汝榮揭露香港司法黑幕 85%是「黃官」 3大馬房當道

2020年09月11日 13:38 最後更新:16:46

「真是覺得好痛心!香港的司法機構爛得如此嚴重!」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接受《堅雜誌》專訪時說,香港的法官大都恐共、反共,又自視過高,85%都是黃色立場。更甚者,有法官用他們的創意,為被告創造出答辯理由,找個藉口釋放被告。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黃汝榮語重深長地說,見到自己曾服務過接近20年的司法機構,爛得這麼嚴重,質素下降得這麼慘烈,目睹司法制度逐漸崩壞,令他非常痛心!

任職法官多年來,黃汝榮發現同事立場85%都是「黃」的,很多時都會因為同情被告的立場,因而釋放被告。他覺得現在的法官完全無公義,無質素,完全被個人立場控制,法官甚至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向被告暗示一個可以釋放的理由,令罪犯有脫罪藉口,這樣的案件多不勝數。

他舉例說,一名因為用腐蝕性液體潑向紀律部隊宿舍的被告,在法庭上認罪,判罰200元。大家都知道違反限聚令都要罰2,000元,這些向紀律部隊挑釁的行為,就簡單判罰200元。怎樣解釋?怎能服眾?

黃汝榮原本是私人執業大律師,1998年轉任裁判官。他才發現原來法官真的可以主持正義,於是決定不做大律師而轉做法官。3年後,他獲司法部正式聘任,便一直做法官到退休。黃汝榮說,儘管表面是透過遴選程序入職,但其實結果早已內定,那時法官的遴選程序就是這樣。

黃汝榮形容自己的性格喜歡維持正義,放棄做律師也是這個初心使然。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這段時期執業律師的收入,遠遠超過法官,所以當年很多法官,都是真心為了公義而從事這份職業。

但他慨嘆,過去10年情況已完全反轉,因市場上缺少生意,律師和大律師收入並不豐厚,當有機會時他們就寧願去做法官,甚至主動打電話給司法部,詢問是否有法官空位可以試工,如果成功獲得聘用,就有一份穩定收入,不同於過往,肯做法官的都是為了主持正義。於是,這造成了一個怪現象,很多現任法官根本資歷不夠,他們當律師時,真正親手處理過的案件其實不超過10宗,難怪司法質素每況愈下。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香港人常常很驕傲,認為法治是香港社會賴以成功的基石。黃汝榮說包括自己在內,都曾經對香港的司法、法治極具信心。然而,現實卻非常殘酷,特別是去年反修例風波以來,一宗宗的判案,不少令人感到無語、無奈,令市民對司法的信心越來越低。黃汝榮分析,造成這種現象,除了是近年法官遴選制度不嚴格;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界的「馬房文化」非常嚴重。

黃汝榮慨嘆「馬房文化」影響深遠。他解釋,在90年代至2000年代初,當時司法界內就有澳洲幫、英國幫、本地幫等幾個幫派,幫派間親疏有別,幫派內則互相取暖。由於當時外藉法官當道,本地幫只可說是一盤散沙。

這種「馬房文化」在司法部中一直存在,但發展到現在,由於大部分裁判官都由年輕華人法官擔任,「馬房文化」也演變成現在的網球幫、高爾夫球幫、教堂幫,如果能進入到這「三幫」,識「埋堆」,幾乎就可以扶搖直上。

黃汝榮說,現在聘任法官最重要是聽話,不要與司法部有不同聲音,否則,已經受聘的雖然不會開除(因為開除一個法官很難),但會受到很多壓力,面臨多方打壓,上級法官更會在適當時候暗示你要聽話。

其實香港以往聘用法官有很多要求,一般是律師經常到法庭打官司,曝光率高,法官經常見到這些律師,令法官熟悉這些面孔,而最重要是律師打官司時手段正當,辦事有層次、有能力(Competence),也表現出良好品格,假以時日,這些律師自然就有法官賞識,便會獲推薦進入司法機構。黃汝榮說,他自己當年就是這樣入行當法官。

在終審法院正義女神的雕像下,退休法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在終審法院正義女神的雕像下,退休法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另外,香港司法部曾經實行的「三級制」,黃汝榮認這亦是導致很多下級法官越來越不敢判被告有罪,越來越輕判被告的原因。

所謂「三級制」,就是每逢有被告對下級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就會評核這份判詞,期間如果理據不獲上級法庭接納,上級法庭就會作出三級評語,分別是優、良及劣。顧名思義,判詞優劣當然是着重質素,但實際上卻是取決於上下級法庭法官的關係是否和諧。假如關係不好,上級法庭就會公開下級法官姓名,公開指出這個裁決出了甚麼錯。

黃汝榮說,要找出判詞的錯處其實很容易,因為法律不是1+1=2,很多時是觀點與角度不同,在此情況下,下級法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每宗案件都把被告釋放,這樣就無人上訴,就可以避開上級法庭的批評。

或許有人會問,被告不上訴,但律政司可以上訴。不過黃汝榮指出,回顧這麼多年,律政司提出上訴的情況不多,比率低於1%,所以下級法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把被告釋放,找個理由釋放被告非常容易。判刑亦是同一道理,被告被判得輕就不會上訴。所以「三級制」導致很多下級法官越來越不敢判被告有罪,越來越輕判被告。這導致法庭風氣大改,市民對判刑及裁決感到莫名其妙,並逐漸對司法失去信心。

自己在任時,黃汝榮曾基於強烈的公義感,以書面向上級反映「三級制」弊端,上級當然不高興,越不高興就越被針對。他一再強調自己是真心愛香港、愛國家,更愛司法部,因此非常希望司法部可以保持住過往多年樹立起來的聲譽及質素。

黃汝榮憶述,在沒有「三級制」時,法官之間會守望相助。比如說,原本安排好的案件,被告來到法庭之後選擇認罪,於是法官與法庭就有整天的時間騰空出來。法官遇這種情況,就會寫一張字條給其他法官,詢問是否有其他等待處理的案件,可以幫忙審訊。這是一種良好的風氣,當年每個法官都會這麼做。

「三級制」實施後,法官之間守望相助的風氣就蕩然無存。舉例說,一名被告認罪,主審法官聽完他求情之後,就會說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由早上10點壓後到下午3點才給出裁決。這段時間法官可以去上網、吃飯、喝茶,目的不是偷懶,而是避開處理另一宗案件,實行少做少錯。

為避免給上級法庭找麻煩,法官想找個理由縱放被告,實在非常容易。黃汝榮舉例,比如警察拘捕了一名疑犯,到法庭上作供,明明講的很好,主審法官就可以說有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更可以隨便指摘警察記憶力不好、警察不誠實,於是就可以釋放被告。

他再舉例說,有市民打架 ,被大律師嚴厲盤問幾次之後,有時混亂一些也可以理解,普通人去到法庭都會有些畏懼,緊張情況下講錯絕對情有可原,只要不是搞錯核心問題就無所謂。但現在的法官,證人只要講錯一點,縱使不是核心問題,法官也可以藉口釋放被告,這樣就可以避開 「三級制」的批評。

「三級制」嚴重影響了司法運作,當弊端逐漸浮現之後,2013年左右,司法部內部口頭廢除相關制度。但黃汝榮強調,口頭上這樣說,但遇到上級法庭不高興,認為判詞寫得不好時,又會用「三級制」的方法來處理,要求與下級法官見面。他們最喜歡說:「你呀,害群之馬!」,「害群之馬」這四個字,就是上級法庭用來批評下級法官最普遍的字眼。

黃汝榮強調,基於法官的專業素養,判詞無可能寫得差,但上級法庭總是強調,判詞不能寫得太煽情,否則就給人一種偏幫某一方的觀感。但黃汝榮認為,如果被告犯案的理由及動機值得同情;又或者相反,犯案理由及動機極度醜惡,案件做出來的裁決或判刑,是基於整體環境及案情因素而決定。如果案中有人值得同情,不寫得煽情些,不反映出判刑理由,上級法庭在看判詞時,就沒有了精粹及靈魂。因此,法官當然要寫出同情被告或受害人的理由。

想睇更多黃汝榮訪問,可上堅料網:https://n.kinliu.hk/?p=40287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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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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