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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追蹤病毒接觸者 全民派「合力追蹤」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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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追蹤病毒接觸者 全民派「合力追蹤」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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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追蹤病毒接觸者 全民派「合力追蹤」記錄器

2020年09月16日 16:33 最後更新:16:43

新加坡是其中一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比較嚴重的亞洲國家,至今共有5.7萬人確診,但其死亡率較低,只有27人死亡。新加坡昨日(9月15日)仍有34宗新增確診個案。雖然當地經濟現已陸續解封,但為免冬季新一波疫情爆發,新加坡政府推出一個個人追蹤器,協助對抗疫情,又盡量減少對個人私隱的影響。

早在3月20日,新加坡已開發出一款追蹤用戶位置的手機程式,名為「合力追蹤」(TraceTogether)。推出以來,直至8月,共有240萬次下載,使用者只有約140萬人,佔585萬人口的23.9%,效果未如理想。

到6月時,新加坡政府再公布,推出新計劃,搞全民佩戴位置追蹤器,可說是「合力追蹤」的實體版,以追蹤和遏制病毒的社區傳播,並發放首批一萬個記錄器給弱勢長者。但國民憂慮此舉有侵犯個人私隱,當時約3萬人在網上聯署反對此防疫措施。

新加坡免費派發「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BBC圖片

新加坡免費派發「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BBC圖片

新加坡政府日前宣佈,將放寬舉辦大型展覽和會議的人數上限,由目前最多50人增至250人,從10月1日起生效。近日,新加坡衛生部宣佈,從9月14日(週一)起,向全國所有居民免費派發「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以強化接觸者追蹤,降低病毒傳播風險。這款記錄器將派給新加坡所有居民,預計11月底前完成發送。每一個追蹤器會以用戶姓名登記,但用戶名稱和手機號碼等資料不會儲存在追蹤器內。

主管新加坡智能國家計畫的外交部長維文(Vivian Balakrishnan)表示,這款「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可以讓那些不想使用手機下載「合力追蹤」應用程式、而又想要便攜、不易發生故障儀器的國人使用。新加坡政府將繼續探討如何與其他國家合作,讓追蹤系統更完善,為日後開放旅遊等跨境活動做好準備,將來遊客若來到新加坡,亦可能會讓他們使用這系統。

新加坡「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的運作方法。BBC圖片

新加坡「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的運作方法。BBC圖片

有長者表示,自己沒有用智能手機,過去無法下載合力追蹤程式,所以樂於使用實體追蹤器,只要攜帶在身上,就可以一勞永逸。

實體版「合力追蹤」記錄器較被注重私隱者受落,因為可避免手機程式自動更新時,在不為意下開啟GPS,使用者亦可隨時停用實體追蹤器。而實體追蹤器儲存的行動資料在25日後會自動銷毁。

新加坡早前推出追蹤用戶位置的手機程式,意念有點類似內地的健康碼應用程式。由於新冠患者記不起曾去的地方,或者有意隱暪,令政府做流行病學追蹤時有遺漏,又不能控制曾去疫區的市民行蹤。有追蹤用戶位置功能的手機程式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但會被質疑侵犯私隱。而新加坡最新推出的「合力追蹤」實體記錄器,可以說是一個入侵性較少的健康碼。

新加坡這個實體追蹤器,其實香港也可以考慮,起碼可以先考慮用於入境人士,又或者用在從外地回港人士身上,因為如果香港境內感染個案受控後,我們最擔心的,就是有新輸入個案,如能緊密追蹤入境者,相信對控制疫情有幫助。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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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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