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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再申保釋被拒

政事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再申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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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再申保釋被拒

2020年09月17日 12:25 最後更新:13:58

保釋被拒

譚得志。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等共13罪,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就其中九罪拒絕其保釋申請。快必今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潘敏琦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快必的保釋申請。

48歲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街頭舉行的「健康講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發表煽動文字。譚另於被控於2020年7月4 日、7月8日、7月 9日、7月19日、及‪3月15日‬,分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 A 出口外、觀塘地鐵站 A1 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藍田啟田商場外、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再申保釋被拒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再申保釋被拒

譚另被控於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以及發表令人憎恨或叛離政府的文字,再在1月19日在銅鑼灣用咪帶領群眾用粗口辱罵附近的警員,破壞社會安寧。譚亦被控於今年 ‪3‬ ‪月 15 日,在牛頭角下村商場外,在公‬眾地方內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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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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