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毓明涉嫌性侵案調查情況: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毓明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同時,北京市司法局通報,鮑毓明2006年取得外國國籍後隱瞞不報仍以專職律師身份執業,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依法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則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毓明驅逐出境,煙台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其驅逐出境決定。

鮑毓明 資料圖

至此,鮑毓明事件已經水落石出,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認為,這場全民關注的熱點案件中,有3個關鍵詞可供我們深入思考。

關鍵詞一:反轉

本案之所以引起公眾的廣泛討論,一個關鍵原因在於「未成年幼女被性侵」這個情節。然而,真相令人大跌眼鏡。

聯合督導組查明,韓某某曾提供虛假出生證明和證人證言,更改了出生日期,將1997年10月出生改為2001年8月出生。也就是說,其在2015年10月首次與鮑毓明見面時,已經年滿18周歲,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

而且,聯合督導組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韓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證據。根據司法鑒定結論意見,韓某某具有性防衛能力和作證能力。

也就是說,「未成年幼女」和“性侵”這兩點,其實是不存在的,我們很多人都被「忽悠」了。

「忽悠」的始作俑者當然是韓某某及其親屬,其動機大致可以推測:製造爆點、吸引眼球、最大程度地獲得輿論同情。

聳人聽聞的消息曝出——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討論,甚至激烈批評——事實真相反轉,眾人大呼上當。包括鮑毓明事件以及前段時間的梁穎羅冠軍事件在內,許多輿論場上熱點事件的發展都遵循了這一套路。

這反覆印證了一個道理,一面之詞不可偏聽偏信,面對情節離奇的「熱點」,先別預設立場、著急下結論,不妨讓子彈飛一會兒。

關鍵詞二:背鍋

鮑毓明事件的另一個關鍵情節是,韓某某自稱多次前往派出所報案,警方卻沒有逮捕鮑毓明,最終結果都是撤案。這引起公眾的強烈質疑,一些公安民警是否「不作為」“慢作為”?這背後是否存在人為干擾?鮑毓明是否“手眼通天”?

事實上,警方對韓某某數次報警報案都依法進行了處置,但是韓某某關於被鮑毓明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因此,警方沒有逮捕鮑毓明,是符合相關法律的。

更關鍵的是,報案的是韓某某,要求撤案的也是韓某某。調查顯示,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與其和鮑某某產生矛盾或兩人關係出現問題相關,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即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任意胡為、浪費公共資源的明明是韓某某,警方卻「背了鍋」。

近年來,孫小果案、操場埋屍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偵破辦理,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公平正義、推動法治進步的決心。具體到鮑毓明案也是如此,所謂「黑幕」,其實是公眾不了解真實情況而產生的誤會。

當然也要指出,個別民警在辦案中存在態度生硬、不夠文明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誤會。互聯網時代,小錯誤可能造成大麻煩,千里之堤更容易潰於蟻穴,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是應當極力避免的。

社會公眾對熱點案件的關注、討論、質疑,體現了人們對於法治精神、公平正義、信息公開的需求,司法機關理應重視,並及時、科學地回應,舒緩社會焦慮。

另一方面,一些時間久遠、過程複雜的案件,辦理起來需要時間。只有每一個情節、每一個證據都經得起考驗,才可稱之為「鐵案」。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公眾也應當給予司法機關充分的耐心與信心。

在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辦理中,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進行良性互動,惟其如此,才能推動法治社會的進步。

關鍵詞三:良心

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毓明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鮑不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這是否表明他已經「洗白」呢?

當然不是,鮑毓明絕非「白蓮花」!2015年他與韓某某見面時,並不知道其已經成年,而認為她是14歲的幼女。此後,二人以“收養”的名義(事實上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未辦理收養手續)開始交往並發展為兩性的關係,鮑毓明一直認為韓某某為未成年人。可以說,韓某某的隱瞞欺騙在客觀層面上“救”了鮑毓明。

對外互稱父女,對內為事實上的情侶,這樣的關係很明顯違背公認的社會道德標準,理應受到輿論的批評與譴責。

諷刺的是,鮑毓明在2011年寫了一篇名為《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的博客。一面大談未成年人保護,一面與“幼女”同居,我們倒要問問,他的良心不會痛嗎?

無論是其如今被處以吊銷律師證、驅逐出境等處罰,還是被輿論施以「道德淪喪」的譴責,鮑毓明,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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