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錫林郭勒盟政協原副主席張志軍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志軍身為領導幹部,無視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政規定和道德操守要求,甘於被「圍獵」,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要求,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金;違反組織要求,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揮霍;違反道德要求;在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煤礦技術改造竣工驗收、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不正確履行職責亂作為,造成國家煤炭資源巨額損失。
張志軍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要求、組織要求、工作要求、道德要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志軍開除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