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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記協會員証識別 警隊最高層深思熟慮不易有彎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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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記協會員証識別 警隊最高層深思熟慮不易有彎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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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記協會員証識別 警隊最高層深思熟慮不易有彎轉

2020年09月23日 10:33 最後更新:17:50

警方宣布修改《警察通例》內關於傳媒的章節,重新界定記者定義,當中改以新聞處「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認可的媒體為新標準,不再以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為識記。事件引起記協等不滿,聲稱不排除會有回應行動。不過,聽聞今次變動事非突然,而且由一哥鄧炳強親自過問,相信不會輕易有彎轉。

在過去一年的社會運動中,記者和自願醫護身穿反光衣出現,執勤過程經常惹起爭拗,不時發生有前線記者指稱遭受警員不合理阻撓。另一方面,警方亦質疑在場記者身份,以及有無從事採訪以外支持示威者的活動。就這些爭拗,警方曾多次與記者組織開會商討,結果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後來,記協屢次因為不滿警方做法作出嚴厲讉責,警隊高層私底下也對記協採取「人人可以做記者」的立場有意見,甚至認為記協本身有政治色彩。

近日經常出現記者多過示威者的情況。穿藍背心者為警方傳媒聯絡員。

近日經常出現記者多過示威者的情況。穿藍背心者為警方傳媒聯絡員。

對於如何辨識記者,警務處長鄧炳強過去曾多次求助新聞團體,希望可以取得共識,但新聞組織之間始終無人願意站出來,就確認記者身份提供可行方案。現時《警察通例》中對記者身份改為採取新聞處的定義,原則上是警方作採訪安排或資訊發放的名單,不能說不在名單之上的就不是記者。無論是新聞處抑或警方的定義,主要是從採訪地方或資源有限作出考慮,偏向技術性。

如何定義記者,警隊與記協無法達成共識,並非自社會運動開始。2014年佔領中環後,記協已對採訪安排有意見,當時警方曾相約多個傳媒組織,同時邀請了一些前線記者和警方,搞比大型的交流會。當時警方提出是否可由記協或其他行內組織負責認証身份,但最終無一個新聞機構自覺有責任或權力去承擔這項工作,討論最後不了了之。

現屆政府上場後,記協曾為網媒採訪政府的權利提出司法覆核,其後特首林鄭月娥打算承認網上媒體進入政府記者會的採訪地位,派出新聞處長黃智祖諮詢傳統新聞業界,提出極為寬鬆的確認網媒身份的方案,當時已有傳統媒體老行尊擔心會門檻太低,採訪現場秩序可能發生混亂,不過,方案最後仍然通過。這就是「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認可205家傳媒的由來,若不是承認網媒身份,那裏來205家媒體這麼多?

現在,警隊成為第一個提出改變媒體記者識別的部門。由於今次調整不是由個別事件觸發,屬於冰涷三尺,非一日之寒,亦由一哥鄧炳強親自過問,就算記協等聲稱會有強烈反應,估計警方也不會隨便讓步。

另一方面記協作出回應:記協並非民陣成員,而且協會工會,一向沒有政治立場。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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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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