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宣布修改《警察通例》內關於傳媒的章節,重新界定「傳媒代表」定義,當中改以新聞處「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認可的媒體為新標準。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早上港台解話,今次修訂是由於過去一年多,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不只有主流傳媒,亦有學生媒體及自由身記者等,警員識別傳媒工作者時有困難。他指警方是希望以第三方及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形容做法比以往更透明及廣泛,並非收窄「傳媒代表」定義,不存在是推出新措施來識別記者,強調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
熟悉警方運作的高人話,警方並不是要成為一個判定誰是記者的機構。任何人自稱記者,在公眾地方做合法活動,警察也不會干涉。
問題是一些警方執法場合,例如罪案現場,或一些警方正在執法需要封鎖的場所。判別記者身份,是警方是否容許有限數量記者進入某些封鎖場地的正常做法。
高人話,這次修訂主要是協助警務人員更有效快捷地辨別傳媒身份,一方面讓傳媒代表進入警察建築物範圍內出席傳媒簡報會,另一方面有行動指揮官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提供便利傳媒採訪措施。但必須強調所有記者,無論是否符合上述傳媒代表的定義,均與其他市民一樣,不受限制進出任何公眾地方,除非該地方因警方行動或調查需要劃為封鎖的區域。
他認為警方整個做法最主要目的,是區別正常採訪的記者,與一些身份不明的人士。例如8月10日警方在將軍澳一項行動之中,嘗試透過傳媒聯絡隊在現場協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讓部份包括電視、電台和報章傳媒機構,進入警察封鎖區內,而家有利的位置進行更近距離的採訪。
高人話,不知名的記者愈來愈多,在空間有限制的場所內,正常的採訪活動也很難進行,才有區別記者的需要。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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