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須」配合亦改為「應」配合

警方今日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為只許可已登記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傳媒外地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台。過往承認的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均不再適用。

警方修訂通例如何配合傳媒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資料圖片

警方修訂通例如何配合傳媒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資料圖片

今日生效新版本亦新增警務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without compromis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原先《通例》以警員「須」(shall)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但新修訂下,警方則改為「應」(should)盡量配合傳媒態度。

警方修訂通例如何配合傳媒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資料圖片

警方修訂通例如何配合傳媒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資料圖片

根據警方對外公開版本的《警察通例》,原先寫法是「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警方修訂通例如何配合傳媒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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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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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警方昨日通知記協、攝記協會等四個新聞業界團體《警察通例》改動「傳媒代表」定義時,沒有提及同時修改了如何配合傳媒工作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