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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下周三提堂

政事

黃之鋒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下周三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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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下周三提堂

2020年09月24日 16:50 最後更新:17:09

已被正式落案起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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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午到中區警署報到時再被拘捕,警方指黃之鋒去年10月5日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黃之鋒錄取口供後離開中區警署,他展示檢控紙指,已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案件於本月30日在東區法院提堂,他會於9月30日下午2時半上庭。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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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表示,中午他到中區警署報到,港島總區公眾活動組則指他觸犯非法集結及反蒙面法而會被檢控;而古思堯亦涉案被控。他指,警方為他進行筆錄口供和錄影盤問,期間亦播放4段媒體拍攝的新聞片段,涉及去年10月5日反蒙面法遊行活動。他說,案件是他於去年6月刑滿出獄後,第三度被起訴的案件。

黃之鋒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本月30日東區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黃之鋒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本月30日東區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黃之鋒認為,警方和律政司在這時間起訴是為迫使抗爭者留港,以及為10月1日遊行前夕製造寒蟬效應,散發白色恐怖,圖減少參與遊行人數。他重申不會因此而放棄抗爭。

他又指,警方今次的證據只有4段新聞片段,而控告包圍警總時,至少會有警方所拍攝的片段,形容警方行動是「無野搵野來告」、「多此一舉」。

黃之鋒。

黃之鋒。

警方指,去年10月5日,有大批人士在銅鑼灣一帶集結,並且遊行至中環。有關集結並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所規定通知警務處處長,屬於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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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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