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過去一年多來,一些法官經常偏袒放生暴力疑犯。這些疑犯被放生後,他們的黃絲手足就宣聲在法院內有"黃" 法官可以幫手,有自己的盟友法官守住最後一道防線, 於是他們說, 就算犯了刑事法律也可以不用承擔後果,以此鼓動其他青年進行暴力破壞。這些情況嚴重削弱了香港司法機構的公信力。 我們不妨先看三個小例子:

1、之前有15歲少年在屯門法院承認在元朗投擲汽油彈,裁判官水x麗在判刑時竟讚被告「好欣賞你年紀輕就咁主動同樂意服務香港」,更形容他是位「優秀嘅細路」,並予以輕判接受18個月感化令。該判詞令不少市民及司法界的人士感到憤怒。律政司其後向高院提出刑期覆核,高院其後裁定水x麗判決出錯,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2、裁判官林x勤允許屠龍小隊的被告張銘裕、嚴文謙等涉及真槍一案保釋。該三人均在潛逃台灣途中在內地水域被海警拘捕。林法官批准保釋他們這些重犯,判斷嚴重失準,有偏袒放生他們之嫌。

3、東區法院裁判官錢x批准涉嫌於去年10月毆打六旬的士司機,令其重傷的被告張子龍及鍾泳儀保釋。另外,此法官批准涉嫌與今年3月跑馬地警署被投擲汽油彈案有關的5名男子保釋。這些都是嚴重的傷人罪行,在美國或英國法院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而這位法官就輕易地令他們保釋了。

上面的案件,反映了法官是人,不是神!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他們甚至公然表露自己的政治立場,造成司法不公。

首席大法官馬道立說司法獨立,不容干預、批評。而司法獨立指的是 要確保法官審判時不受到任何干預,這是正確的。但,若審判結果明顯偏頗、不公道,就應受到監察。英國、美國都有監察司法之機構。因此,馬道立不可以司法獨立為由拒絕成立監察法院量刑且具透明度的機構。現在,市民即使向司法機構投訴法官, 他們也是自己人查自己人。 這種狀況必須改變,因此,香港必須成立獨立的司法機構監察組織。

何少唐 港大法律系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青年部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