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無證醉駕,面對酒駕檢查還棄車逃跑。9月28日下午,南都記者獲悉,由福田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開庭審理,該院首次提出的最高法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一審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陳某六個月拘役。
案情回顧:無證醉駕男子面對檢查棄車逃跑
時間回溯至9月6日凌晨1時52分許,福田交警在福田區濱河大道益田立交路段設卡查車時接群眾舉報,在查車點逆行方向約百米處,一輛白色小轎車停在路中間,車主卻不見蹤跡。
民警趕去查看,發現一輛車停在路中間,車內卻空空如也。民警很快在附近路邊天橋底下發現一名可疑男子,問他是不是該車車主時,該男子矢口否認,直到民警從他身上搜到車鑰匙後他才不得不承認。
民警隨即對該名男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酒精含量高達175mg/100ml。而經過民警了解後發現,該男子居然已是第三次醉駕。
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名男子即被告人陳某今年雖然年僅33歲,卻已前科累累,其中竟有兩次因醉駕分別被判刑,駕駛證也因此被吊銷。
醉駕事實查清,男子曾三次醉駕獲刑六個月拘役
檢察官在提審時,認為陳某曾兩次醉駕受過刑事追究,又再次在快速路上無證醉駕,還逃避檢查,犯罪情節惡劣。
而陳某卻辯稱,其不是逃避檢查,也沒有看到警察。只是叫了代駕,把車停好等代駕過來,是中止犯罪。對此,檢察官出具了相關證據,根據其代駕行程訂單顯示,陳某下代駕訂單的時間正好是民警接到舉報的時間,起點定位也正好是查車點,即陳某棄車之前已經存在無證醉駕行為。
陳某再辯稱,訂單時間可能是代駕接單的時間,起點的定位也是可以選擇的。檢察官調出代駕司機的證言和代駕下單功能設置情況,明確了訂單時間和起點定位均無誤,從而再次回應了陳某的辯解。
綜上,辦案檢察官認為:陳某醉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建議對陳某按法定最高刑量刑六個月拘役。
在事實和證據面前,陳某表示認罪,但又表示:「六個月頂格量刑太重了,三四個月還可以接受」。
檢察官表示,陳某已經存在三次醉駕行為,在刑事案件中,主觀惡性對量刑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說醉駕一次是不識法威,二次是心存僥倖,那三次醉駕就是藐視法律。屢犯不改,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終,被告人陳某表示認罪服法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官提醒廣大司機,很多醉駕人員都抱有僥倖心理,覺得未必會被查到,而有醉駕前科的人員,也覺得醉駕頂多判一兩個月拘役,即便查到也無所謂。雖然法律規定醉酒駕駛屬於輕罪,但情節惡劣的仍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中,陳某多次醉酒駕車,以耍小聰明試圖逃避刑罰,最終迎來的只能是頂格量刑。
小貼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