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應容許非法律界人士參與討論

近期有輿論建議司法機構透過設立「量刑委員會」,就每項刑事罪行制訂量刑標準,以解決量刑失衡的問題,以及預防法官判刑時出現大幅度偏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上周透過公開聲明,強調與訟雙方若對刑罰不滿,應透過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而量刑是法院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至於業界對成立「量刑委員會」意見不一,資深大律師清洪贊同委員會成立理念,以鞏固同類案件刑罰的一致性。女大狀龔靜儀及律師陳曼琪認為「量刑委員會」可以跟現行上訴機制雙管齊下,而委員會容許非法律界人士參與討論的特點,正可提升司法機關的透明度,挽回市民對法庭的信心。

資深大律師清洪贊同委員會成立理念,以鞏固同類案件刑罰的一致性。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清洪贊同委員會成立理念,以鞏固同類案件刑罰的一致性。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清洪並不反對成立「量刑委員會」,並贊同委員會的成立目的,以維持法庭判處同類案件刑罰的一致性。若社會大眾不滿同類型案件的刑罰之間存在很大落差,將嚴重影響司法制度的公信力。而在英美兩國當地分別於二○一○年和一九八四年成立「量刑委員會」,其成員不限於司法界及法律界別人士,但現階段的倡議尚未草擬委員會的成立目的、結構和成員等,估計其成效屬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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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律師龔靜儀則建議司法機構應成立「量刑委員會」,她認為委員會和現行的上訴機制並沒有衝突,委員會可以為法官量刑時,提供更嚴謹的準則,以減低量刑失衡所導致的社會爭議。

現行機制下,若刑期偏離原則,只有被告方和律政司(控方)有權提出上訴,倘若雙方不提出上訴,豈不是導致問題一直懸空,而且案件由原審直至上訴聆訊一般需要漫長的時間。以「佔中九子」案為例,佔領行動發生於二○一四年,案件一八年十一月開審,眾被告提出上訴申請並排期至明年二月才處理。法庭才會頒下對下級法庭有約束力的裁決或判刑理由。而一般上訴庭案例或指引均沒有追溯期,倘司法機關只依賴上訴庭,恐怕當社會活動或示威風波完結後,仍未能頒下判辭。「量刑委員會」可以節省時間,省略漫長的聆訊程序而達致同樣效果。

龔大律師亦指,透過成立可容許非法律界人士的「量刑委員會」,可表現民主社會進步。資料圖片

龔大律師亦指,透過成立可容許非法律界人士的「量刑委員會」,可表現民主社會進步。資料圖片

龔大律師亦指,透過成立可容許非法律界人士的「量刑委員會」,可表現民主社會進步。非法律界成員更能反映社會實況,而作出建議,結合民意基礎和專家意見,令量刑標準可以與時俱進。

至於被問到委員會會否干預司法獨立,龔大狀反駁指司法獨立在於審判權,確保法官在審案時不所干預,並不牽涉法官量刑。而律師陳曼琪亦表示,司法獨立下公眾仍有權監察司法人員,以確保法律有充足的透明度,否則難以服眾。近期法庭判刑之間有巨大差異,被指「一種法律,兩種標準」,導致法庭的認受性備受爭議。

陳曼琪律師強調,終審法院法官不能單單以「司法獨立」為理由,而對社會輿論坐視不理。若只強調司法獨立而無視司法系統的不足之處,只會降低大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她形容改革現行制度是刻不容緩的,其中一項是成立「量刑委員會」,以讓法庭參考後判處「統一」、「透明」和「可預見的」刑罰。現行法例下,控罪一般只提供最高刑期,她建議透過「量刑委員會」,為各罪行加設最低刑期,以及劃一須判處被告入獄的情況。委員會草擬刑期範圍後,再交由立法會審議加入《成文法》,至於法官就每宗案件量刑時,仍保留他們獨立判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