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間不得離港,守宵禁

29歲文員於今年3月初在將軍澳示威活動期間,涉管有雷射筆被捕,今早於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檢控文件和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需居住於報稱住址,每星期到將軍澳警署報到一次,並需遵守晚11朝6宵禁令。據悉當日曾有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警方,警方驅散示威群眾時,被告奔跑間跌下雷射筆被追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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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嘉俊被控於今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