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社會對法院在多項裁決出現不同意見,甚至對個別案件的判詞及刑罰方面進行批評,面對各方質疑愈演愈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長達十四頁聲明,聲明中強調法官的職責並不能解決政治問題,亦仔細就司法獨立及無罪推論原則作出解釋,亦分別就保釋、判刑、上訴及法官的公正性議題詳述相關原則及運作。惟整份聲明似乎傾向以現行機制解答公眾的疑慮,未有正面回應現時社會所提及的司法改革議題。

司法改革的應然性

現時司法體制改革的應然性與法官的公正性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普遍大眾所期望的法官有著大公無私及正直的行為,因而信服法官的判決並依賴其作為守護法治相當重要的一環,在此前提下,縱然法官的判決有著爭議性,仍可透過上訴與覆核程序釋除社會大眾的疑慮。惟如今引起大眾質疑除卻個別案件的判決外,更對法官的公正性提出不少質疑。根據法官行為指引指出,「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但以近日社會的聲音而言,似乎對法官的大公無私有著相當大程度的意見,若仍依賴現行程序處理,亦不能釋除各界疑慮,長遠而言只會削弱大眾對本港法治的信任。由此可見,司法改革有著其應然性。

改革與司法獨立須共存

另一方面,亦有聲音認為改革方向可能有損司法獨立,非但不能取得大眾的信任,反倒損害司法獨立地位。筆者認為需要強調一點,現時社會所期盼的改革並非把現有司法制度推倒重來,亦非胡亂在法官履行審判職責時加上不必要的枷鎖,反而是在現行制度上更加完善,理想的改革應在基本法定義的司法獨立的框架下進行改善。司法獨立是大眾所共識的本港核心價值,但司法獨立絕非賦予法官特權,而是向法官委以重任,依賴其以公平公正態度進行審訊,但並不代表其裁量權不應被監察,而從另一方面而言,若法官裁量權在被監察框架下使用,豈非更有信服力及更能彰顯其公正性?

誠然,一切的改革源於有問題需要解決,既然現行程序不足為解決目前問題,我們便應尋求方法改善,而非一直固步自封,否則當眼前問題愈趨嚴重時,改革之路將更難行,而當中錯過了除卻時間以外,更可能是大家想像以外的巨大代價。

《青評會》成員 – 丁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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