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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網紅開炮直轟: 「馬道立的專業幼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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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網紅開炮直轟: 「馬道立的專業幼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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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網紅開炮直轟: 「馬道立的專業幼稚病」

2020年10月01日 15:53 最後更新:15:56

香港早前就否定「三權分立」的爭議,中央早已看不過眼。香港司法界的自主傾向,阿爺更有意見。香港人或許不知阿爺究竟有什麼不滿,內地網紅靖海侯寫了長文,分析香港司法界的問題,而標題直指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直斥他有「專業幼稚病」,過去對香港法官客客氣氣的日子,不再復見。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

以下是靖海侯文章全文:

馬道立的專業幼稚病

身份尊貴的香港賽馬會會員,千金難求。馬道立便是其中之一。

作為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香港司法機關掌門人,馬道立擁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也有不俗的經濟基礎,一如他的前任李國能,可以坐在賽馬會的私密包廂里,品著紅酒,看著愛馬競逐,不會有人來打擾,也不會聽到腳下馬迷的「群情洶湧」。

香港回歸以來,這僅有的兩名香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日子過得一直不錯。

因刪改通識教材觸發的「三權分立」大辯論,還在持續進行中。

9月初,特區政府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解釋說,本港在回歸前及回歸後都沒有「三權分立」。特首林鄭月娥隨後力挺,表明有關說法屬「正本清源、撥亂反正」,對此「要有膽量說出來」。

面對大是大非沒有含糊,面對大是大非不再含糊。特區政府官員表現出了政治進步與成熟的一面,也揭開了香港社會在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的一個嚴重分歧。

「三權分立」說在香港流傳久矣。曾經有官員宣之於口,有相關表述明載於文件,在各種教材與報道中更不鮮見。人人皆言,聲聲入耳,市民受此洗染,「三權分立」已成固有認知。

存在的未必合理。在香港,「三權分立」並非一個法定概念,如楊潤雄所言,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

翻開基本法,更無跡可尋。

但,存在卻是有原因的。1.長久以來,香港政治體制給人的感覺就是「三權分立」;2.長久以來,面對「三權分立」的說法官方並沒有及時澄清;3.長久以來,特區「三權」的實際地位並不均衡。

並且,「行政主導」四個字也沒有寫進基本法,且沒有在實踐中確立起來。

這當然不是基本法的疏忽。恰恰相反,基本法第四章關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明確了行政長官的超然地位,突出了政府議案在立法會議程中的優先地位。

香港政治體制中的行政主導通過制度設計來體現和保證,通過運作機制來落實和實現。所以不能被人感知、理解並接受,只因執行走樣、運作失範、客觀呈現不夠而已。

不同於中聯辦在香港,屬「正名」問題,行政主導在香港,當屬「檢討」範疇。一言以蔽之,就是「好經念歪了」。

「三權分立」之爭,結論無疑關係重大。

香港回歸以來,行政與立法關係逐漸惡化,至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後達至冰點,並導致特區政府施政步履維艱。林鄭月娥每次到立法會答辯,均被辱罵的聲音、紛飛的紙片、圍堵的發言台遮蔽,向世界一覽無餘地袒露著二者關係的無序與緊張。

鷸蚌相爭,漁翁得利。行政與立法關係不合,司法便被推至仲裁者的位置上。於是,行政主導的體制變成了司法主導的體制,司法成為行政和立法都要拉攏的對象。

香港社會的政治風暴眼,已轉移至司法機關。

正如香港社會對「官」的稱謂專指「法官」,他們的角色越發吃重,並讓他們有了錯覺,產生了迷思,甚至視自己才是香港政治體制(或者核心價值)最後的「守門人」。

人們不敢不尊重他們,行政與立法不得不指望他們。香港社會「泛政治化」下,司法成了「最大受益者」。

「三權」已是「司法獨大」!

宣稱公平中立的香港司法機關,明顯沒有做好準備。

一方面,作為一種建制,司法機關仍然以「超然身份」示人,好像很「出世」;一方面,作為一種力量,司法以職權深度影響社會問題的發展方向,已然很「入世」。

三種壓力正向司法機關迅速積聚。

1.本地市民對法官的批評日益增多。在修例風波案件審判中,不同法官對被黑衣暴徒作出了很多截然不同的評價和裁決,「有用之軀」論、「良心」論讓人大跌眼鏡,「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現象層出不窮,而反對派也對重判暴徒的法官多有不滿。「裡外不是人」正是他們現處的窘境。

2.香港媒體對司法機關的聲討突然湧現。被推至風口浪尖上的司法機關,早已不能獨善其身,因為各種案件判決的爭議,香港「司法不能說」的慣例被打破。議論司法、批評司法、檢討司法的文章大量出現。司法機關的權威正受質疑,正在消解。

3.歐美勢力對香港司法機關開始施壓。司法權的政治角色更為吃重,影響力持續加大,正讓歐美勢力重新審視反中亂港的新戰場。特別是國安法公佈施行後,他們以「可能」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為由,或停止派出法官,或辭任非常任法官,或曰「擔心」香港法治未來,讓香港司法機關有「內憂」亦有「外患」。

然而,壓力來襲,香港司法機關仍然選擇當「埋頭鴕鳥」,其應對之策正如回歸後還戴著的「英式發套」,迂腐陳舊:1.不斷發聲明,排斥市民指責;2.不斷重復一套說辭,老調重彈;3.諉過於內,討好於外,重心放在經營國際形象和爭取所謂國際支持上。

更有一些讓人不可理喻的操作,讓市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基礎不斷瓦解。比如:法官何俊堯放縱暴徒,司法機關還給他升職加薪;修例案件判決判刑千差萬別,至今仍沒有明確指引等。

香港的司法機關不是不明白責任的重大、角色的重要,不是不知道問題的嚴重、形勢的嚴峻,所以進退維谷、徬徨失措,根本原因在於他們看問題太具體太簡單,缺乏大局觀念、整體意識,對作為建制一方所應該發揮的作用、作為法治一環所應該確立的導向,不具統一認知,未盡必要責任。

「獨大」而獨行,理想成空想,扭曲了角色定位、脫離了社會基礎的香港司法機關,為嘴上的口號、心中的執念所累,已與香港的現在進行時格格不入。

更何況,司法機關也未必純粹。

香港司法機關志在示人的形象,正呈加速跌落之勢。只要翻開近日香港的報紙,就能看到這一徵兆,就能得出這一結論。

彷彿一夜之間,香港社會突然意識到香港司法的問題不在於個別法官,不在於某項安排,甚至不在於具體的工作機制,而是司法機關有形無魂的問題,是司法體制整體重塑的問題。

人們看到把自己裝在厚厚的套子里,追求「絕世而獨立」,不知魏晉、不懂與時俱進的香港司法機關,才能唯有大刀闊斧的改革,才能把他們從「封閉的城堡」中拽出來,喚醒他們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激發他們對香港問題的擔當,履行他們對解決香港問題的義務。

社會不再允許他們做「縮頭烏龜」,市民不再容許他們「高高在上」,無論是建制派還是反對派,無論是形勢還是趨勢。

「突然」陷身「政治泥淖」,當然與香港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有關,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關,與馬道立和李國能有關。

國安法公佈施行後,馬道立讓人費解的動作很多。

6月30日,國安法經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公佈。7月2日,馬道立通過特區政府新聞公報發出聲明。

在這份聲明中,馬道立對國安法的立場、觀點躍出紙面。其意思有五:

1.審理國安法的法官,只能來自現任法官,不能臨時及突擊委任;

2.任命法官,只能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牽頭的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只是且只能負責最後的任命;

3.任命法官只考慮專業水平,不能考慮政治因素,強調只能終審法院的委員會說了算;

4.被指定的法官不是封閉的、自成體系的,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外籍法官必須予以考慮;

5.派哪個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什麼時候審、怎麼審,都是司法機關的權責,行政不能參與(包括行政長官)。

正如靖海侯此前分析,馬道立的潛台詞就是:1.認為國安法會剝奪司法機關的權力;2.強調終審法院對法官有絕對的用人權;3.強調法院對國安案件有絕對的控制權。

正如靖海侯此前所言,這是一份檄文。

國安法公佈實施3個月了,香港社會漸趨穩定,積極效果人所共見。但馬道立顯然沒有調整自己對國安法的認識,9月23日,他又發出一篇10余頁的聲明,繼續打著基本法的幌子,兜售其所謂政治中立和法律原則一說,洋洋灑灑卻是空洞無物,不見世情亦不見真情。其用意還是為備受爭議的判決洗白,為明顯失範的量刑裝裱,為司法機關本應承擔的責任卸膊。

馬道立仍在堅持認為,自己正掌控著最好的司法隊伍、實踐著最好的司法理念、堅持著最好的司法標準。觀念封印,意識麻木,精神懈怠,可見一斑。

已是死循環。

和馬道立一樣,甚至迷思更過、迷茫更甚、迷途更遠的,還有他的前任李國能。

國安法公佈之前,6月份,李國能在《明報》和《南華早報》發表聲明說,國安法相關規定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修例風波中,全國人大指出特區法律違憲審查權在中央,李國能發表聲明說令人驚訝及憂慮。

而馬道立和李國能均在香港有無「三權分立」上,表達了同樣的觀點,與港澳辦對香港政治體制「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總責」的說法相去甚遠。

香港回歸後僅有的兩名司法掌門人,如此觀點,如此立場,如此表現,已經揭示了香港司法問題惡化至今的主要原因。

總書記說,香港社會在一些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存在分歧。而當香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與中央也在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存在分歧,結果會是什麼?!

不言自明。

沒有人想讓香港司法政治化,沒有人想讓香港司法機關政治化。香港社會想要的,只是讓香港司法機關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來,真正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既能就事論事,又能牽引失範,確保香港市民和香港社會始終走在健康有序的軌道上。

馬道立口口聲稱「專業原則」「法律原則」為司法行動的唯一原則,並宣稱法官任命、修例風波案件審判均以此為準,無疑沒有給出有效的解決方案。人們看到的是,香港社會亂象不止,司法亂象層出不窮,無論處理具體的司法案件,還是處置社會的重大騷亂,司法機關都是作為不力、引導無方,甚至還客觀加重了社會的內耗與撕裂。

在靖海侯看來,馬道立未必沒有理想,未必不感焦慮,他只是患上了嚴重的「專業幼稚病」,曲解了「政治意識」與「政治覺悟」的含義。

1.司法真的與政治無關嗎?基本法第四章第80條到第93條,是關於香港司法體系的規定,而第四章的標題就是「政治體制」。政治的一部分就是司法,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就是司法體制,作為政治建制的組成,司法天然具有政治角色,配有政治責任,賦有政治義務。

2.司法真的可以遠離政治嗎?各方會從司法判決中解讀政治含義、規劃政治行動,社會會從司法判決中探尋政治信號、瞭解政治態度。特別是修例風波中,每一例相關案件的判決都會讓全港側目,可以想象,如果法官在暴力初始即重判暴徒,暴力還會升級蔓延,肆虐半年多嗎?

制度與社會,均沒有給司法與政治絕緣的空間。不問政治意義,不計政治效果,客觀上不允許,主觀上更不可能。

普通法區域,法官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慾,不可能不受家人政治立場、社會氛圍和媒體資訊影響。談理想也有所秉持理想的片面性,不談理想也有所秉持理念的狹隘性,是人不是神的香港法官,不擁有絕對的正義,不會實踐絕對的公正。

更何況,香港「泛政治化」下,司法已成「政治風暴眼」,已在政治的戰場之上。

馬道立患有「專業幼稚病」,在於對政治的認識偏差。

司法機關應有的政治意識與覺悟,不是要不要參與政治運動、介入政治鬥爭,而是更堅定的政治立場、更鮮明的政治導向,有超脫具體事務講求社會意義的格局和思考。

1.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捍衛香港司法體制的基礎和根本。

2.維護國家統一和香港繁榮穩定,對分裂行為、動亂行為、恐怖主義行為零容忍,不縱容,不給暴徒暴動者以幻想。

3.在職權範圍內協調行政、立法關係,規範該規範的,矯正該矯正的,不偏不倚,不借此擴大自己的權力。

其應有的政治覺悟,並不複雜,並不苛刻,就是要有基本的政治擔當、國家意識、社會責任,知道權力是誰給的,真正依靠的是誰,判決是為了懲治個人還是警示全社會,是立足當下還是著眼長遠。

修例風波中,當暴徒在高等法院門前縱火時,馬道立就應該想到這一點,就應該明白其利害,明白司法存亡興衰均繫於此。

去年,靖海侯發表了一篇評論《止暴制亂,法律必須留出鋒利的牙齒》。文中說:

在懲治暴徒一事上,警方和法官才是真正的命運共同體。「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動搖了法治的根基,司法機關豈能獨善其身!非法「佔中」案審判期間,有法官指出,所謂「違法達義」煽惑起一種歪風邪氣。讓整個社會染上焦躁、陷入撕裂,法官也開始遭受謾罵和侮辱,不是司法機關想要的局面、能接受的局面。「這邊抓、那邊放」的情況,「一波尚未平息,一波又要興起」的情況,那些削足適履、掘墓自焚的情況,不應再出現在擁有良好法治傳統的香港。

這種政治覺悟,這種命運共同體意識,正是香港司法機關所應有的,所欠缺的,所要深刻省察的。

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是東方明珠璀璨於世的根本。人們無法想象當它主要的捍衛者備受質疑後,對它的傷害和打擊。

曾經,香港社會謹慎於對司法機關的批評;如今,香港社會已經再難坐視不管。在鋪天蓋地而來的輿論聲討中,香港司法機關該覺醒了。

西方有言,「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看看在拘留所屢進屢出的黎智英、黃之鋒吧,沒有露出鋒利牙齒的法律,正在走下神位,遠離正義,淪為社會問題的「幫凶」。

而驕傲與明哲保身,只會加速它的沉淪。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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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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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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