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經紀商應受到監管

  零售外匯行業是一個講究誠信的行業個人賠錢事小,可能是水準不夠,運氣不好,但至少讓交易大眾在一個公平和透明的規則下游戲,而不是有只黑手在後頭亂搞,有股力量在暗地破壞。關心交易大眾,保護資金安全,這就監管機構的核心任務了。

  監管機構是交易者的保護者

  選擇外匯經紀商的重要依據之一,是看經紀商的所在國是否有監管機構,經紀商是否在監管機構註冊。

  監管機構通常制定相應的行規,在不同程度上對經紀商的行為起約束作用,同時力圖保護客戶的利益。交易者可以通過它們的網站查詢經紀商的註冊情況,客戶起訴備案,或提出投訴。

  通常來說,監管機構主要滿足交易者的三項訴求:

  審核外匯經紀商的財務狀況;

  制訂並強制執行保護交易者利益的規則和標準;

  對與外匯交易相關的糾紛進行仲裁。

  監管是怎麼誕生的?

  2000年前,行業混沌期

  對全世界而言,零售外匯行業都是一個新興領域。在沒有互聯網的時代,在普通民眾的眼中,外匯還是個陌生事物。當時的外匯產品,只包括一些外匯期貨合約,單一簡陋。2000年前,美國的線上外匯交易剛有雛形。因為入行的門檻較低,提供外匯交易的公司數量一度達到四五百家。

  這一時期的典型特徵就是“魚龍混雜”,一方面,一些公司通過積極的創新,完善獲利模式和行業遊戲規則,期望後來的成功;另一方面,一些公司乾脆鋌而走險,利用平臺滑點等傷害客戶,或者在客戶要求提款的時候,百般刁難,拖延時間,同時引誘客戶,再次入戶,落入輪回之中,萬劫不復。

  為了打擊這些害群之馬,行業監管應運而生。

  2000至2002年,美國行業陽光化

  2000年到2002年這兩年,美國實現了零售外匯的行業陽光化、交易專業化、價格透明化。關鍵因素有二。一是美國政府部門(CFTC)和行業自律組織(NFA)的監管介入;二是電子交易平臺的普及。

  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2000年版)》(CFTCCommodityModernizationAct),賦予了CFTC法律許可權,使得美國零售外匯行業進入法制管理時代。幾家領頭的外匯公司,FXCM、MG、Gain,帶頭註冊了CFTC和NFA的會員,開始積極配合CFTC和NFA相關的規定,公開公司的股東資料,披露財務報表,讓客戶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外匯公司的資料,甚至還有客戶投訴的資料。從2000年起,CFTC加大執法力度,將所有的地下外匯公司移送法辦,不然就是驅逐出境。同時,要求所有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公司在CFTC註冊,公開財務資料,並逐年提高淨資本額從25萬美金到500萬美金。那些還能活下來的外匯公司都樂於配合這些新出臺的政策,因為大家知道,外匯保證金這行業的春天終於來了。

  除了美國之外,截止至2010年底,英國、瑞士、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以色列、賽普勒斯、迪拜均針對零售外匯,設立了政府和/或行業自律監管。有的監管機構是大一統的混業監管,就像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和瑞士的金融市場監管委員會(FINMA),有的就專門針對某個行業,如美國的國家期貨協會(NFA)。從上述國別可以看出,建立起監管的國家,大多有著發達的金融業。

  不過,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還是落後於產品創新。比方說這些國家的政府部門,對股票、期貨、國債、保險、資產管理進行了監管,獨獨沒有照顧到線上外匯行業。

  這並不意味著不能買賣外匯,而是必需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必需與銀行交易,客戶只能接受銀行高得嚇人的點差和手續費。通常來說,與英美相比,這些國家的外匯交易費用要高出十倍以上。

  在這種政策環境的拘束下,無法誕生合乎本地法律的外匯經紀商,造就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地下外匯的活動異常活絡,例如臺灣。

  主要監管機構

  1、美國-NFA和CFTC

  在美國,外匯經紀商是由CFTC(政府監管機構)和NFA(行業自律監管機構)共同監管的,CFTC是美國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英文縮寫,是美國官方對期貨行業的最高管理和監督機構。NFA是國家期貨協會的縮寫。作為美國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組織,NFA主要是對交易的公平性進行監管,接受客戶的投訴。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官網:https://www.nfa.futures.org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官網:https://www.cftc.gov

  經紀商資產月報:https://www.cftc.gov/marketreports/financialdataforfcms/index.htm

  2、英國-FSA

  英國的監管機構FSA(the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是由政府設置的,政府界定它的行業規範行為以及許可權。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授於這個機構權力。它又是獨立的非官方的機構,經營資金完全由來自被監管的機構所交付的會費。FSA制定行業標準,要求受規範的金融機構和公司遵守這些標準。如果它們有所違背,FSA有權要求違規的機構向客戶作出賠償。在FSA的網站上,專門有“客戶”的網頁,公佈各種違規和欺詐現象提醒客戶注意。FSA對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十分明確或單獨的條款進行規範。

  FSA網址:https://www.fsa.gov.uk

  3、香港證監會-SFC

  香港的監管機構SFC(the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香港證監會)在性質上類似於FSA,但其職責說明相對具體,外匯保證金業務明確地被列入規範的範疇,受制於1994年9月SFC訂立的LFETO條款(LeveragedForeignExchangeTradingOrdinanceunderSecuritiesandFuturesOrdinance)這個條款對外匯經紀商的資本金等方面都作了規定。

  證監會網址:https://www.sfc.hk/sfc/html/EN

  4、澳洲-ASIC

  澳洲的監管機構ASIC(AustralianSecurities&InvestmentCommission)除了監督金融機構和公司外,還負責辦理與公司的開張,運營以及停業相關的手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主要有兩方面:所有經營金融產品的機構首先需要申請執照(AFS);2004年3月,ASIC還頒佈了更為嚴格的標準,以保護個人投資者,這些標準包括:金融機構需要獲取必要的執照,金融機構必須毫無保留地告訴客戶所有的服務內容,經營方式,如何對待客戶的投訴等。另外,從事外匯教學,包括網路培訓的機構,都必須接受認證或持有牌照。但ASIC沒有專門的條款針對外匯保證金業務。

  ASIC網址:https://www.asic.gov.au/asic/asic.nsf

  5、加拿大-各省的證監會

  加拿大的情況稍有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而是由幾個主要省份的證監會(theSecuritiesCommission)分別管理。這些證監會對外匯保證金沒有具體的規範條例,只是要求那些進行外匯培訓或經營外匯業務的機構和公司在當地註冊。另外,它們對外匯保證金總體持比較謹慎的態度。例如,安大略省的證監會的網站上提醒客戶“外匯交易適合那些能承受風險的客戶,因為它是高風險,還有可能是欺詐的。”

  安大略省證監會網站:https://www.osc.gov.on.ca/

  6、日本-金融廳

  日本金融廳2005年7月1日正式頒佈“外匯買賣法”,要求經營外匯的機構進行註冊,並對公司的資本金以及公司的經營人員的經驗作了規定。

  日本金融廳網站:https://www.fs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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