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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童管有扳手及鐳射筆 官拒批保護令判留案底

政事

13歲男童管有扳手及鐳射筆 官拒批保護令判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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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童管有扳手及鐳射筆 官拒批保護令判留案底

2020年10月16日 16:11 最後更新:16:46

官批感化小組忽略被告罪責、阻嚇性及保護公眾利益。

患有專注力失調兼讀寫障礙的13歲男童去年11月2日在旺角示威活動附近,被搜出扳手及鐳射筆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

去年11月2日旺角示威情況。資料圖片

去年11月2日旺角示威情況。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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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彭亮廷今午拒絕頒佈兒童保護令,明言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過於側重被告更生,而忽略了被告罪責、阻嚇性及保護公眾利益3個因素,判男童進入更生中心,留有案底。男童在聽取判決途中一度喘氣,其後與母親相擁而泣。

彭官引述上訴庭早前稱,判處青少年罪犯時除考慮被告更生外,亦要考慮其罪責、阻嚇性及保護公眾利益,需在當中取得平衡點。彭官表示,兒童保護令大多應用於較輕微、不涉刑事的案件,惟感化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建議頒下兒童保護令,過於側重被告更生,故不敢苟同,亦不同意男童在案中扮演被動的角色。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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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乎男童過往表現,他沒有正視專注力失調及讀寫障礙問題,在一年之內遲到及缺課合共超過30次,班主任亦評價他懶惰、無心向學,故對其父母是否有能力管教男童,持保留及懷疑態度,否決頒下兒童保護令的建議。

而男童案發時出現在示威活動附近,如與他人或警方發生衝突,並取用涉案物品使用的話,必然會造成嚴重傷害,終平衡男童及公眾利益種種因素後,判入更生中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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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男童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西洋菜街攜有一把扳手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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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案再增15人罪成 5人入教導所10人判監46至49個月

2023年10月07日 13:44 最後更新:18:36

2019年11月理大外圍衝突案,再有15名被告暴動罪成,其中5人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其餘10人判監46至49個月。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各被告年齡由18至28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一人認罪。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暫委法官劉綺雲表示,暴動是嚴重罪行,案發現場商廈住宅林立,考慮到本案暴力規模和程度、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數量、暴動後留在現場的物資裝備、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本案暴動屬有預謀,示威者人多勢眾和有備而來,情節嚴重和性質惡劣。不論被告是何時加入暴動,他們必然知悉暴動情況,他們加入及助長氣焰,鼓勵暴動者破壞社會安寧,雖然無證據指他們直接破壞、安排或號召他人參與暴動,但判刑須起懲罰和阻嚇之用,因此以54個月作量刑起點。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其中5名被告案發時不足15歲,被判處教導所令。其餘10人法官認為他們重犯機會較低,予以酌情減刑。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