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示威者的行為肯定擾亂秩序
去年 8 月初的「旺角再遊行」晚上有多名示威者於旺角一帶設置路障被捕,裁判官鄭念慈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當晚示威人群佔據彌敦道南行車線,行為肯定擾亂秩序,必然是非法集結,而多次警告後並未散去,再接納所有拘捕警員及觀看片段辨認被告的警員證供,加上被告裝束,判斷各被告為示威者身處其中,裁定9名被告非法集結和首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鄭官裁決時多次引述警員以「暴徒」稱呼當晚示威者,認為所有作供警員誠實可靠,即使未能達致鉅細無遺亦合情合理,遂接納所有警員證供。鄭官接納現場指揮官指當晚9時許宣佈旺角彌敦道南行線上數百示威人群為非法集結後,警告人群散去否則武力驅散,人群後退但並未散去,致兩旁店舖關門,考慮到人群集結規模和地方,必然是擾亂秩序行為,意圖令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屬非法集結。鄭官續指警方拘捕前示威者有足夠時間選擇離開,經警方警告和雙方對峙後,不相信有圍觀者或過路人混入示威群眾之中。鄭官憑藉拘捕警員的證供,認為各被告被捕時身處彌敦道南行線上,必然身處非法集結中,加上各被告的裝束,故裁定9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另外鄭官指首被告身處非法集結中,裝備符合與人爭鬥,推論其具傷人意圖,而接納專家證供,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40米內可損害人眼睛,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鄭官亦反駁辯方,指警員沒有行使過份武力,亦沒有在拘捕後威逼利誘各被告。鄭官又不接納第八和第十被告作供指2人分別到旺角買遊戲卡帶和尋找彌敦道上失散友人,指2人可轉入小街,說法不合常理。 9
名被告依次為16 歲學生、16 歲學生、18歲男學生陳駿霆、22歲女學生韓明恩、22歲男學生廖智峯、34歲女文員陳嘉汶、24歲男經理伍兆銘、20歲男學生方施陽、22歲女文員蘇澄怡被控於去年 8 月 3 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 16 歲男生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