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廣東省司法廳近日發佈公告,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律師服務行為監督體系建設,該廳研究起草了《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 落實事務所管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於11月3日前通過信函、郵件、傳真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律所應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年來,廣東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不斷築牢織密制度籠子、細化落實管理措施,壓實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合伙人的責任,努力加強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律師執業行為進一步規範,廣大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但作為律師執業的基本單位,廣東仍有部分律師事務所不願管、不會管、不敢管,管理責任不清晰、不落實,直接影響了律師職能作用的發揮和律師隊伍的建設。
為完善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徵求意見稿明確,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所聘用律師、申請律師實習人員(以下統稱「實習律師」)、行政輔助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並不得低於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事務所對執行年薪制的律師,應當每月預發基本生活費,年終進行結算;律師事務所對執行提成制的律師,應當按月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
律師不得承諾可「撈人」「包贏」
當事人請律師,律師費到底該交多少?徵求意見稿明確,健全律師服務收費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主動向委託人出示律師服務收費告知書;應當落實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的制度,防止律師私自收取費用。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實踐中,一些律師宣稱「關係廣」「包贏」等,甚至可「撈人」,擾亂視聽,容易造成當事人誤解,影響司法公信力。徵求意見稿明確,強化服務質量管理措施。其中,律師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不得向委託人承諾可以「撈人」、實施或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誘導委託人從事妨礙司法活動等違法行為。
此外,要嚴格執行法律服務禁止性規定。應當嚴格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管理,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通過在司法機關、監管場所周邊、律師事務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違規設立辦公場所,發佈虛假宣傳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應當建立律師兼職和國籍變化等事項的內部核查機制,禁止專職律師違規兼職,禁止律師喪失中國國籍後仍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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