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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涉元朗擾亂秩序兩男無罪釋放

政事

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涉元朗擾亂秩序兩男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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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涉元朗擾亂秩序兩男無罪釋放

2020年10月20日 16:34 最後更新:17:46

審訊時警員承認所述時間是事後與同僚「夾出嚟」。

兩名年輕男子去年7月涉嫌在示威現場指罵警員,並行出馬路煽動其他示威者情緒,誘使他們投擲雜物,他們其後否認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早前審訊時,警員直認案發時間是事後與同袍「夾口供」,其證供亦與現場新聞片段不符。案件原定今在屯門裁判法院續審,惟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案件隨即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兩被告無罪釋放。辯方大律師黎家傑形容審訊途中撤控的做法罕見,但滿意結果。

屯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負責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林華彬早前供稱,被告趙樂於現場持續叫囂且辱罵警員,其間多人和應,並投擲物品。惟多段新聞片段均顯示,現場氣氛和平,沒有人叫囂或擲物,實情是多名防暴警員突然衝前包抄兩名被告,並將沒有反抗能力的被告盧國威打至頭破血流,繼而噴灑胡椒噴霧。對此,林僅以「條片影唔到」作開脫。

警員制止示威者。

警員制止示威者。

辯方指出,林與另一警員的證供如出一轍,甚至連看錯斑馬線位置的地方也相同,質疑兩人「夾口供」。當時林一度否認,惟其後改口承認所述時間是事後與同僚「夾出嚟」,未幾,林又嘗試推翻此說法,最終只好表示「唔記得咗」。

兩名26歲被告分別是運輸工人趙樂和建築工人盧國威,兩人被控去年10月7日,在元朗阜財街73號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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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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