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對夫妻去世後,辛苦打拚來的一套房卻成為三個子女爭搶的遺產。三個兄妹間為了這套房互「撕」起來。那麼,這套房究竟該怎麼分?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又是怎樣規定的?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今天(10月26日)公佈該案審理結果。
同胞兄妹因房產繼承對薄公堂
老文和老李(均為化名)是一對知足常樂的夫妻,兩人經過奮鬥於1999年買下廣州市白雲區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雙方婚後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大哥阿烈,二哥阿成和小妹阿玲(均為化名)。
三個子女成家立業後,時常帶著各自的小孩看望兩位老人或將老人接到家中短住,讓兩位老人享受天倫之樂,三代同堂,其樂融融。
沒想到,父母相繼仙逝後,大哥阿烈卻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原來,是弟弟阿成和妹妹阿玲起訴,要求共同繼承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和存款。其中,阿成以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為由要求多分遺產。
阿成和阿玲向法院訴稱,父母生前與阿成一家共同居住在房屋中,隨著父母年齡越來越大,身體也不斷出現各種大大小小的疾病、行動不便、不能自行料理日常生活等等,其為照顧好父母放棄工作,全心在家照顧父母,特別是父母患病期間,全程都是由阿成夫妻兩人日夜陪同照顧,妹妹阿玲還支付過母親高昂的治療費,父母的身後事也全部由阿成和阿玲操辦。2019年10月下旬,大哥阿烈趁著阿成外出之際,強行撬開房屋門鎖搬進去居住。
大哥阿烈則稱,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他一直與母親同住,父親後來年紀大了也曾搬去與他同住過,當時父母雖然年紀大,但身體一直都很好,能自己行動去看病,而弟弟阿成則因妻子在外地的緣故,長期在外地居住,很少回來廣州。阿成稱其撬門入住不屬實,父母生前對名下的房子進行分配,母親曾表示房子歸兩個兒子繼承,補償3萬元給阿玲。遺產應由三繼承人平均繼承,但由於妹妹阿玲僅主張繼承六分之一,故剩餘的六分之五應由其和阿成平分。
法院:老人未立遺囑,兄妹均分遺產
法院認為,父母生前未訂立遺囑,故其二人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辦理。現雙方均對遺產範圍無異議,故案件爭議焦點在於阿成是否應多分遺產。
繼承法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關於履行贍養義務的理解,不僅僅包括日常生活的陪伴,還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及支持。阿成雖提交居委會證明證實父母生前與其共同居住,但阿烈亦提交多張生活照片證實其一家陪伴父母外出就餐及遊玩,且父母生前也曾經常到阿烈處居住生活。同時,雙方提交的父母的病歷材料、病房照片均反映出雙方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間均有對其進行照顧、護理,盡相應的贍養義務。
現阿成主張其多分遺產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遺產應按照等分原則處理,即房屋應由兄妹三人各繼承三分之一產權份額,存款餘額也由三分均分繼承。判後,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民法典: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即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介紹,該案中,父母沒有訂立遺囑,兄妹三人對父母也盡到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和陪伴,並沒有出現其中一人需要多分的情形,因此,法院依現行法律規定判定兄妹三人均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