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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鐳射筆照射警員 被控藏武及襲警准保釋

政事

無業男涉鐳射筆照射警員 被控藏武及襲警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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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鐳射筆照射警員 被控藏武及襲警准保釋

2020年10月28日 16:20 最後更新:16:21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

27歲無業男去年8月13日涉在機場用鐳射筆照射警長及警員的眼睛,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今在沙田法院續審。被告供稱自己「貪玩走去照下架巴士」,控方強調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傷害警員,並引用案例指聲音上的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辯方則指光束非如控方所指「掃射」警員,而被告的鐳射筆亦沒有「長開」。香淑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續保。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續審。資料圖片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續審。資料圖片

控方結案陳詞時提及控罪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物品屬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亦引用案例,指聲音上的干擾(吹口哨)亦足以構成毆打罪。

辯方結案陳詞時引用片段指出多個關注點。首先,被告的鐳射筆其實是在「閃動」而非「長開」狀態,質疑控方證人的可靠性,亦指當時另有其他光線照射向警員所在的貨車車頭,不能肯定射中警員的光束必定由被告發出。

被告區得福。 資料圖片

被告區得福。 資料圖片

辯方亦指出,被告手持鐳射筆照射的方向乃是跟隨著巴士的行駛路徑,強調他「絕對無追住差人」,警員曾指遭鐳射光束「掃射」,惟片段見不到有光束在警員的臉部位置停留,光束的移動軌跡顯得續續,亦屬「好高好闊」的波浪形,不符合警員「掃射」的形容。

27歲被告區得福被控兩項襲警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控於去年 8 月 13 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 3712 及警員 9085,以及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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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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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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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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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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