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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向旺角警署側門掟汽油彈 判囚3年零4個月

政事

地盤工向旺角警署側門掟汽油彈 判囚3年零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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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向旺角警署側門掟汽油彈 判囚3年零4個月

2020年10月29日 11:39 最後更新:14:04

被告早前承認1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

21歲地盤工人去年10月14日在陌生人指示下,在旺角向警署側門掟汽油彈,汽油彈沒有起火,被告逃跑時被捕,早前承認1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法官郭啟安今早在區域法院認為被告沒有正面交待犯案原因,其背景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扣減認罪刑期折扣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年零4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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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判刑前呈上了書面求情理由,指被告內地出生來港,僅得中一學歷,致智力較低;而犯案時情緒受困,因女友家長不接受2人婚姻,忽然接回其女友及他們的兒子回內地生活。郭官回應指被告不願透露犯案理由下,未看到此2者與犯案有何關連。

當晚旺角警署被人掟汽油彈,被告林小雄(小圖)。 資料圖片及網圖

當晚旺角警署被人掟汽油彈,被告林小雄(小圖)。 資料圖片及網圖

郭官判刑時指被告受人指使,涉案物品由他人提供,但有計劃地針對警員或警署縱火,情節非常嚴重,為加刑因素。警方乃重要法治機構,被告行為挑戰法治。雖然涉案汽油彈並未起火致傷亡,惟汽油彈狀態不穩定,難以控制,人口稠密下易造成人命傷亡,企圖犯案與實際犯案罪責無異。雖然被告即時坦白認罪,但可算是因為犯案後短時間内束手就擒。郭官指本案判刑阻嚇性至關重要,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下,被告背景、年輕等均非有效求情因素。郭官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判處被告監禁3年零4個月。

男被告林小雄承認了在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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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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