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所供稱的案發地點與供詞及草圖有出入

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中,一名17歲中六男學生被指在沙田堵路,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葉啓亮裁判官稱,負責拘捕的警員承認沒有看見被告手持可疑物品或有堵路行為,僅單憑衣著認定他乃示威者一員,加上他所供稱的案發地點與供詞及草圖有出入,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中,沙田多處有堵路。 資料圖片

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中,沙田多處有堵路。 資料圖片

現年17歲的張志漢被控在去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坳道,與其他人在該處設置路障。在盤問下,負責拘捕張的王警員承認未曾見到張手持磚頭或參與堵路,僅憑藉衣著區分示威者與街坊。對此,葉官認為即使張當時身穿的黑色衣服與一般示威者相似,但警方沒有在其背囊搜出任何可疑物品,不能排除他只是剛好途經該處,無辜被捕。

葉官續指,王庭上供稱案發地點位於黃大仙道近沙田坳道,惟其供詞及親繪的草圖均標示出案發地在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一帶,承認因一時失誤所致。惟葉官指,王理應覆閱供詞及草圖上的內容後簽署,不能理解他為何仍然出錯,認為其證供可信性存疑。

張聞判後接受傳媒訪問,坦言現時鬆一口氣,呼籲市民不要忘記其他示威者,希望人們前來旁聽聲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