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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涉參與暴動獲撤控 律政司擬上訴

政事

社工陳虹秀涉參與暴動獲撤控 律政司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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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涉參與暴動獲撤控 律政司擬上訴

2020年10月31日 17:15 最後更新:17:15

律政司在信中要求區域法院法官作出案件呈述,以便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

去年8.31港島示威事件中被捕的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8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日前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撤銷。法官今日判下裁決,裁定另外7人罪名不成立。陳虹秀下午在網上發文,並上傳一張由律政司所發信函的相片。律政司在信中要求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以便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

陳虹秀FB圖片

陳虹秀FB圖片

陳虹秀下午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對於同案另外7名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一事感到開心,並形容為「再次令公義彰顯」。她亦透露,雖然法官早前被裁定她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指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並指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的理據,她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控罪。

法官日前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撤銷。資料圖片

法官日前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撤銷。資料圖片

她亦上傳一張由律政司所發信函的相片。從相中可見,該信函於本月5日發出,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出錯,不服法官沈小民就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裁決,並質疑裁決是否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但指由於未獲取法律程序謄本,未能盡列所有相關的錯誤法律觀點。律政司又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要求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列明作出裁定的事實及理由,以便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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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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