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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非法集結判社服令 律政司上訴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政事

25歲男非法集結判社服令 律政司上訴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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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非法集結判社服令 律政司上訴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2020年11月19日 13:13 最後更新:13:54

官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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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於去年萬聖節在中環聚集抗議《禁蒙面法》,25歲酒店餐飲部員工當日參與示威時被捕,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刑期申請覆核,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潘敏琦今早在高等法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考慮到被告案發時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作加刑因素,被告認罪扣減刑期及已履行的社會服務令後,改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鍾嘉豪(左)。

鍾嘉豪(左)。

控方提出覆核理據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未有充份考慮非法集結潛在風險,當時示威人數遠多於警方,人眾不聽從警方指示下,集結容易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急速升級。而何官認為該非法集結輕微,屬裁斷錯誤,其人數具風險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拋出麻包袋動作在對峙情況下,群眾情緒高漲,被告行為易令人仿效,屬加刑因素。

潘官亦提到被告鍾嘉豪一身裝備如組合棍、2對手套等,明顯有備而來,加上《禁蒙面法》仍生效下蒙面,目無法紀,不聽從警方指示,均屬被告加刑因素。3位法官經退庭商議後,判刑指何官判刑時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加上被告已履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個月刑期,終判處被告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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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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