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當事人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合共1038元人民幣。

由於不接受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將入園規定更改為須以人臉識別系統進行,杭州一名男子因此控告園方。杭州富陽區人民法院前日(20日)進行首宗人臉識別案件宣判,裁定園方收集個人信息時需合法地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單方面更改合同,故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當事人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合共1038元人民幣。

園方被判違約。網圖

園方被判違約。網圖

當事人郭兵在2019年4月,支付1360元人民幣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以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妻子提供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指紋和個人照片。隨後野生動物世界在沒有通知下,將年卡客戶入院方式從指紋識別轉為人臉識別,並更換店堂告示。

園方2019年7月和10月向郭兵發兩次信息,提醒入園識別系統的更換事宜,要求辦理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入園區。隨後,雙方未能就入園方式、退卡等事宜達成共識,郭兵遂提出訴訟。

內地首度宣判「人臉識別案」。網圖

內地首度宣判「人臉識別案」。網圖

經法院審理認為,中國法律雖沒有禁止對於消費領域上收集個人信息,但須從合法、正當原則和徵得當時人同意下進行,而且園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將原本指紋識別入院方式改為人臉識別,屬單方面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園方必須賠償郭兵1038元人民幣、刪除個人資料,但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