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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承認煽惑等罪 還柙至下月2日判刑

政事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承認煽惑等罪 還柙至下月2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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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承認煽惑等罪 還柙至下月2日判刑

2020年11月23日 13:57 最後更新:14:01

周庭早前已承認所有控罪,故將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於去年6月21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開審,周及林均承認所有控罪,黃則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另承認其他2項控罪。黃之鋒等3人須還柙監房,至12月2日判刑。王詩麗裁決官指出由於周庭早前已承認所有控罪,故將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左起: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

左起: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

法庭現播放當日案發情況的片段。片段中黃一直手持話筒,帶領現場示威者高叫口號:「沒有暴動,只有暴政」,多次要求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出現面對示威者、收回對反修例運動的「暴動」定性,並要求警方停止濫捕及暴力對待示威者等行為。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約清晨7時起,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促請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直至11時許,現場逾400名示威者聚集,黃之鋒(22歲)、林朗彥(25歲)及周庭(22歲)出現,黃、林分別以揚聲器煽動在場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而周則在旁參與行動。兩名警員為阻止示威者堵路,於是在警總汽車入口設立防線。約15分鐘後,一輛警車欲駛入警總時,遭示威者包圍,周等人站在車旁,重複呼籲示威者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未幾,數百人逐漸走至軍器廠街,而案發片段被女警、閉路電視等渠道記錄下來。 是次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擾攘將近15小時後完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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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為22歲黃之鋒,次被告為25歲林朗彥,第三被告為22歲周庭,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3人於本年6月21日在夏愨道,非法煽惑夏愨道的在場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單獨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6月21日在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和周庭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二人於6月21日在警察總部正門外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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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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