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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證供現誤差和遺漏 兩青年涉非法集結藏槌脫罪

政事

警證供現誤差和遺漏 兩青年涉非法集結藏槌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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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證供現誤差和遺漏 兩青年涉非法集結藏槌脫罪

2020年11月24日 12:35 最後更新:12:35

裁判官認為2名拘捕警員證供不可靠。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多區示威活動期間,2青年涉在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另各被搜出槌子,被控1項非法集結、2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以及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裁判官黃雅茵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指拘捕被告的2名警員證供出現明顯誤差和重大遺漏,追逐2名被告期間亦曾離開警員視線9秒,遂認為2名拘捕警員證供不可靠,裁定2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黃官裁決指定罪關鍵在警員認出被告的證據,案發時非法集結現場有多人不斷出入成安街,有各種顏色衣服的人來往,穿黑衣並不特別可疑,2名拘捕警員均非全部時間留意被告,亦未能講及被告的髮型、髮色和身形高度,單憑衣著存在錯認危險不能排除,拘捕2被告的聖十字架堂也不只有警員追逐一途可以進入,而警員又未有留意藉耀興道上斜離開的人群和聖十字架堂側的小路。

黃官再個別指拘捕首被告羅俊傑的警員供詞指,羅曾於追逐期間離開視線3秒,經審訊後發現其實曾離開視線9秒之多,而在羅腰間跌出的槌子長27.5厘米,羅在記事冊和供詞中一再錯寫成15厘米,相差逾12.5厘米,黃官不明白如因無尺量度,何不如實紀錄為超過15厘米長,亦不可能在目測下出現如此誤差,故裁定警員供詞不可信可靠,拒絕接納。

被告羅俊傑。

被告羅俊傑。

黃官轉而指拘捕次被告黃衍偉的警員於記事冊和庭上證供交代非法集結現場有50多名黑衣人,案發後回家撰寫的供詞卻稱20多名黑衣人,黃官表示不能理解於控罪具關鍵性證供何以出現偏差。警員原稱當日聚集人群穿黑衣,後改稱非單憑衣著識別人群,而特別留意到黃的原因為黃2次出言侮辱警員,證供中卻並未提及,庭上經主控提醒後重新記起,黃官認為解釋不充份。黃官認為警員證供出現非常多重要遺漏,黃亦曾離開警員視線9秒,故不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黃官遂裁定2人罪名全部不成立。

報稱無業的26歲被告羅俊傑及21歲學生黃衍偉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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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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