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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食環署督察隱瞞身分誤導 呂智恆脫罪兼得訟費

香港電台

法庭指食環署督察隱瞞身分誤導 呂智恆脫罪兼得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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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食環署督察隱瞞身分誤導 呂智恆脫罪兼得訟費

2020年11月24日 13:07 最後更新:13:30

社工呂智恆去年11月涉嫌在粉嶺港鐵站外的「連儂橋」阻撓食環署督察清理文宣,遭票控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炳宙表示,對事主證供的可信性有很大保留,作供時沒有提及當日隱瞞身分,亦無穿制服,誤導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案件的爭議有兩點。首先為事主、即食環署一級衛生督察麥慶安的身分問題,當時是否執行職務。被告當時多次追問麥慶安的身分,他只回答自己姓麥。

在明知被告誤會他為食環署外判承辦商員工時,不作辯解,有故意誤導之嫌。在被告不知他是公職人員的情況下,並不構成阻礙執行公務罪,亦非案件的檢控基礎。

另一項爭議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阻礙。裁判官表示,被告出現時,清理行動尚未開始,被告只是站在原地不願離去,最多只造成不便。麥慶安尋求警方幫助時,更誤導警方已向被告解釋清理行動的法律基礎。基於這一點,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罪名不成立。

至於辯方就訟費的申請,因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技術性脫罪,而且因麥慶安刻意隱瞞身分,因此檢控為不合理決定,更有濫用司法之嫌,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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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檢控7人 國安警供稱與證人會面後銷毀筆記

2024年04月25日 11:02 最後更新:11:40

律政司首次引《反恐條例》檢控多人,涉嫌計劃在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民陣遊行中放置炸彈及槍殺警員,其中6男1女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等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首名控方證人、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員出庭作供。

證人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級指示,聯同另外兩名警員到收押所會見本案同謀者、控方證人黃振強,對方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證人叫黃振強通知其代表律師,證人當時有做筆記,但有關筆記在會面後就銷毀,他只向上級口頭匯報了黃振強的認罪意向。

證人在辯方盤問下確認,與黃振強會面約10次,大部分會面均沒有保留筆記。2023年8月24日,他收到指示可向黃振強索取不損害權益的證人口供,由於並非警誡下供詞,同樣沒有保留筆記。證人解釋,筆記用作個人記錄,習慣處理完畢後就會銷毀,有關做法亦毋須知會上司。

同年9月16日,證人帶同列印的口供予黃振強過目,對方認為有地方「詞不達意」,要求修改,最終在9月23日簽署證人口供文件。證人否認會面中,黃振強有向警方「討價還價」,對方沒有提出如果認罪可以減少控罪,證人又否認自己銷毀筆記的做法不尋常。

受審的7名被告,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

李家田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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