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控方未有證明無線電證物鏈的準確性。
23歲學生涉於去年9月15日港島遊行中管有噴漆、萬用刀、對講機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崔美霞裁判官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指涉案萬用刀和摺刀適用於被告工作用途,其餘涉案物品亦沒有證據反映適用於現場環境摧毀財產,而控方未有證明無線電證物鏈的準確性,故裁定被告2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曉松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原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把信用卡形的摺刀、1把萬用刀、1罐噴漆、3束膠索帶及1盒火柴及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收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