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的被告人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書金於1993年11月29日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張某芬、1994年11月21日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劉某某、1995年農曆八月初的一天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張某芳、1995年農曆七月下旬的一天強姦被害人賈某某後殺害未遂。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書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依法數罪併罰。王書金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情節及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王書金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遂以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對附帶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決。

稱,記者從王書金代理律師朱愛民處獲悉,此次法院仍未認定王書金系石家莊玉米地案真凶,王書金將上訴。

王書金因歸案後一直堅稱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凶,而受到關注。但此次發回重審,與聶樹斌案無關,而是法院一直不予認定的張某芬案出現了新證據。法院曾以缺乏DNA鑒定而否決了對王書金於1993年姦殺張某芬的犯罪指控。

王書金在河北高院受審

2005年1月,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在河南被警方抓獲。他供述,曾強姦多名婦女並殺死4人,分別是劉某某、張某芳、張某芬、康某某,強姦殺害賈某某未遂。

2007年3月,邯鄲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書金強姦並殺害劉某某、張某芳、強姦被害人賈某某後殺害未遂,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但是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王書金強姦並殺害張某芬,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一審宣判後,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高院,理由主要是「檢方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姦殺案」,即廣受關注的聶樹斌案。

1994年8月,康某某屍體在石家莊郊區玉米地里被發現。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系被聶樹斌強姦殺害。1995年4月,聶樹斌被執行死刑。2005年1月,王書金自認系聶樹斌案真凶。2016年12月,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王書金當年交代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強姦殺人案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公開宣判王書金案,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核准。該院經審理確認,王書金強姦三人,殺死二人、殺害未遂一人,對於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不予採納。

宣判7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為,邯鄲中院第一審判決和河北高院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王書金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劉某某、張某甲、強姦被害人賈某某後殺害未遂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在複核期間,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不予認定被告人王書金涉嫌實施強姦、殺害被害人張某芬的犯罪事實出現了新證據,需要對該起犯罪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不核准河北高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被告人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撤銷河北高院第二審裁定和邯鄲中院第一審判決,發回邯鄲中院重新審判。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