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指,當前急切要做的事是對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林鄭月娥表示,今年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我們在回顧香港特別行政區23年來的發展歷程時,都應該深深感受到這個由鄧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不單順利解決了歷史遺留的問題,讓香港回到祖國的懷抱,也確保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她指出,去年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把「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為我國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所具有的顯著優勢之一,明確中央對「一國兩制」方針是堅定不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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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必須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本法》實施具有監督權,這些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應有之義。

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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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在上任之初,已表明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特區管治必須堅守「一國」原則,並正確處理中央和特區的關係。行政長官肩負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雙負責」憲制職能,更須全面、準確、堅定地擔當「一國兩制」的執行者和《基本法》的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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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亦賦予行政長官有「雙首長」的職能,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即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要打開《基本法》第四章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就清楚看到行政長官擁有廣泛權力,不單是領導行政機關,亦在香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有其特有的角色和職能,彰顯特區奉行的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行政主導體制;在這個框架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權力分置,各司其職。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並無矛盾,行政長官的職責也包括維護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權。

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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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說,特區成立超過23年,這些基本的政治體制問題仍時常眾說紛紜,甚至被人炒作,是因社會對《憲法》和《基本法》認知不深,部分人士的「一國」意識有待提升,再加上別有用心的人受外部勢力影響,利用本港較複雜的社會政治情況,刻意誤導大眾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了解。她指過去一年多,香港經歷了回歸以來最嚴峻的政治挑戰,當前其中一項急切要做的事是對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正本清源,撥亂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