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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7.1金鐘衝突案原審裁判官原則有錯 建築工非法集結改囚9月頒拘捕令

政事

上訴庭指7.1金鐘衝突案原審裁判官原則有錯  建築工非法集結改囚9月頒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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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7.1金鐘衝突案原審裁判官原則有錯 建築工非法集結改囚9月頒拘捕令

2020年11月25日 15:32 最後更新:11月26日 00:15

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在高等法院上訴,惟建築工無現身。

示威者於去年七一回歸紀念日升旗禮前,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抗議政府強推修例,衝突中一名建築工人被捕,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六星期。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今在高等法院上訴,惟建築工沒有現身,法官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在判刑上原則性有錯,改判監禁9個月,並頒布拘捕令。

袁志成7月刑滿出獄後在8月離開香港至今仍未有返港。資料圖片

袁志成7月刑滿出獄後在8月離開香港至今仍未有返港。資料圖片

律政司一方指,答辯人袁志成在7月21日刑滿出獄前數天已得悉律政司會上訴,其後他在8月31日經機場出境,至今仍未有返港,屬刻意且自願缺席本案聆訊,遂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1B條申請繼續進行,獲3名法官批准。

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案發當日數百名示威者以鐵馬製成的三角路障佔據夏慤道,與在場約20至30名警員對峙,其間警方多次呼籲示威者立即離開,而示威者中有疑似社工的人則要求警方克制,不要挑釁手無寸鐵的市民。及後,身處前排的袁高呼「黑警死全家」,與數名示威者挪動鐵馬後,轉坐在欄杆上。

律政司認為林官沒有全盤掌握本案嚴重犯罪情節,包括集結規模龐大、集結時間長達半小時、集結地點為主要交通幹道、警方人數遠低於示威者、示威者帶備自製盾牌、集體蒙面、無視警方多次警告,以及示威者扔物的行為可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風險,其暴力程度不亞於暴動。

林官提過袁很多時都坐在一旁,無證據證明他帶領或鼓勵他人。惟律政司認為林官沒有恰當衡量袁的刑責,指非法集結罪需考慮參與者的共同目的及行為,將袁所為與他人分割並不恰當。實際上,袁當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曾向警方喊出侮辱性說話,有挑釁且刺激他人的作用。他其後更與數名示威者合力推動鐵馬,有支持他人使用暴力及襲警之嫌。袁戴上口罩及手套,顯示他有預謀參與集結。

律政司要求以1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獲法官接納,但考慮到袁認罪,已服畢原有刑期等因素,扣減至9個月,理由稍後以書面形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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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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