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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塗鴉 17歲女生判18個月感化

政事

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塗鴉 17歲女生判18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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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塗鴉 17歲女生判18個月感化

2020年11月25日 16:24 最後更新:16:25

裁判官考慮被告感化令報告正面。

兩名女學生今年6月12日用白色水筆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扶手電梯寫上「721 831 101」及「香港獨立」等字句,兩人同被控刑事毀壞罪。16歲女生早前認罪被判感化1年,另一名17歲中六女生早前亦選擇認罪,今於沙田法院判刑。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稱考慮到被告仍年輕,認罪且有悔意,感化令報告亦為正面,遂判18個月感化令。

被告谷芳霖。

被告谷芳霖。

辯方律師在判刑前曾提出,本案第二被告谷芳霖與早前已被判感化1年的第一被告的罪行相似,且谷破壞的範圍較小,希望溫官能因此減少谷的感化時數。惟溫官稱「很少遇到感化令仍討價還價的」,並指感化令不同於其他強調懲罰性的刑罰,著眼於更新,是為被告量身定做的,故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18個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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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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