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學生在等侯過馬路時,向同學直認曾向警車掟汽油彈,被身旁的便衣警聽見,於是截停男學生並以縱火罪拘捕。警方後在沒搜查令下到其住所搜屋,搜出大堆跟縱火無關物品,包括2支鐳射筆,最終起訴男學生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屯門法院裁決。王證瑜裁判官指被告於會面紀錄中曾提及曾用過鐳射筆射向警員,遂判被告罪名成立,將被告還柙至12月11日判刑。

案件今於屯門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案件今於屯門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王官裁決時指,涉事被告李德軒的同學的供詞不可信。因他雖稱李當日並沒有說自己有掟汽油彈,但之後他卻問李汽油彈是從可而來,可見他的供詞存在內在不可能性,遂拒絕接納他的供詞。另外,李在會面紀錄中承認曾向警方使用鐳射筆,是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時使用,且是射向警員上身,可見李有意圖用本案兩支鐳射筆傷害他人。

辯方求情時指,李如今已20歲,原本想做公務員,但經過此事後夢想已幻滅。後辯方向王官提交10封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任職高級警員的堂叔,均稱李為人樂觀、有禮及待人真誠,並稱此次案件只是單次事件,與李的性情不符。加上,李自被拘捕後一直都表現合作,故希望法庭能考慮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王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1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更新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