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鍾孔平等19人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龍門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判處鍾孔平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六萬元;判處其餘1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二年。宣判後,鍾孔平等18人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鍾孔平等人在原有宗族組織的基礎上成立理事會,假借宗族理事會名義,多次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破壞選舉、妨害公務、毆打他人、非法採伐泥土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鍾孔平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0年5月,龍門縣某溫泉度假公司在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拆除了公司在村中修建的觀景台。鍾孔平等人得知此事後,便認為該公司拆除了宗族所屬財物,要求溫泉公司補償損失,糾集近200名村民,手持鋤頭、扁擔等工具,堵在溫泉景區門口,不讓人員、車輛進出,並公然對抗政府勸散工作,造成大約200名遊客滯留景區,溫泉公司無法正常營業。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龍田鎮田尾村一帶的土地屬於其宗族所有為由,多次通過堵門阻工、聚眾造勢、毀壞財物、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阻止他人修建房屋、使用土地。2013年4月,鍾孔平等人認為被害人伍某某的餐廳所在的土地屬於宗族所有,應支付租金,遂指使組織成員駕駛泥頭車將大量石塊、泥沙強行傾倒在餐廳門口,並威脅伍某某不可私自清理沙石,堆積時間長達2個月,嚴重影響了餐廳的正常營業活動。
該組織還實施了非法採挖山泥、非法砍伐林木、強迫豬肉檔交納管理費等違法行為;為了應付公安機關調查,還要求組織成員統一口徑,企圖以逃避法律制裁。該組織為非作惡、殘害、欺壓百姓,架空村民小組自治權利,侵蝕村民小組對集體土地的管理許可權、經濟收益,稱霸一方,橫行鄉里,在田尾村一帶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