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辯解不合情理

屯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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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歲男導師去年11月行經元朗人群聚集地,遭警員截停並搜獲伸縮棍、鐳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3罪。

被告麥梓鋒。資料圖片

被告麥梓鋒。資料圖片

裁判官張潔宜今午於屯門裁判法院認為被告各項物品的辯解不合情理,拒絕接納,加上同時帶備多種攻擊性武器和裝備,距離當時聚集人群不遠,故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共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

報稱任職興趣班導師的麥梓鋒被控於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伸縮警棍、行山杖及能發出鐳射光束,和保管或控制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