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詩文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

前學民思潮成員錢詩文被指本年1月中,在旺角參與黑衣人集會和攜帶噴漆,她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勤即日頒下裁決,裁定她罪名不成立,並獲批訟費。

錢詩文脫罪。

錢詩文脫罪。

林官指,拘捕警員史頴珊是本案的關鍵證人,惟其證供未能令人信服。在如何截停被告一事上,她在庭上稱事發時有十多人在「允記」外聚集,當時被告身處警車附近一至兩米,故成功下車將她拘捕;其後又改稱被告向警車迎面而行,惟她在案發後半後錄取的第二次書面證供中,又稱被告在警方驅散時逃跑,最後在「允記」外將她截停,卻未有在首份書面證供中提及。史解釋因為她對被告逃跑一事印象深刻,故當時認為沒有記錄的必要,但林官認為說法難以令人相信。

另外,史供稱被告被捕時背著背包,但她在書面證供中未有對背包作詳細描述,又多次以不同名稱稱呼該背包,如隨身袋、隨身包等。再者,史聲稱被告被捕後一直自行保管著背包,但根據新聞片段,當時無論是被告抑或史都沒有保管背包,令林官嚴重懷疑背包是否屬於被告。加上背包內沒有個人物品,難以斷定背包誰屬。

林官又認為,本案的證供未足以證明被告有損毀他人財物的意圖,案發當晚雖然很多人在旺角聚集,但沒有人使用噴漆,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定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控方其對申請表示「無嘢講」,因而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