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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 還押明年5月審訊

政事

「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 還押明年5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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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 還押明年5月審訊

2020年12月03日 11:45 最後更新:12:17

快必還押候審。

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涉今年多次擺街站時高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並分3案提控。《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早於區域法院處理案件爭議是否屬危害國家安全前,先著控辯雙方訂下潛在審期和審訊語言。案件審期訂於明年5月6日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中止訴訟申請則將於明年3月31日早上以英文處理。在控方反對保釋下,辯方保釋申請被拒,快必須還押候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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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先說明其審理範圍僅限於本案3宗案件,並無任何引伸含義,同意並重申昨日高官決定指,目前做法僅基於行政考慮以避免潛在越權。陳官進而要求控辯雙方處理爭議前先解決以下事項:先要求控方提出正式申請合併3宗案件;不排除將要審訊下,雙方訂出潛在可行的審期及交代審訊所需證人證據;選擇審訊語言,基於國安法在中文語境下制訂而案中關鍵為中文口號,英文審訊或會招致語意轉換誤差。陳官亦預期將於3月處理中止訴訟申請,5月開審,若快必還押至其時會造成不公。

譚得志被控多項罪名。

譚得志被控多項罪名。

48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包括首案被控今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4罪;次案中,譚得志被控在今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7罪;第3宗案件,譚得志被控在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在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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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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